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分行,住所地黃某市西塞山區(qū)頤陽路560號。
負責人袁泉,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徐雨露、嚴麗亞,分別系湖北磁湖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告蘆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鄂州市花湖致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袁園,公司總經理。
破產管理人湖北伸道律師事務所。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分行(以下簡稱建行黃某分行)訴被告蘆某某、王某某、鄂州市花湖致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建行黃某分行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請求凍結被告蘆某某、王某某在銀行帳戶上的存款28萬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原告建行黃某分行為財產保全提供了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建行黃某分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蘆某某、王某某在銀行帳戶上的存款28萬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章國和 人民陪審員 程良軍 人民陪審員 柯有廣
書記員:陳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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