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下稱建行襄陽分行)。住所地:襄陽市長征路**號。
負責人:葉輪,建行襄陽分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國超,湖北隆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被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趙某的妻子。
被告:宜城市錦湖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錦湖公司)。住所地:襄陽市宜城市龍門路。
法定代表人:周志華,錦湖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宇,襄陽市宜城市璞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建行襄陽分行與被告趙某、陳某某、錦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受理后,由審判員榮雯芳獨任審判,于2018年9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行襄陽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馬國超,被告趙某,被告錦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志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建行襄陽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趙某、陳某某立即清償原告借款本金1407685.30元,利息96149.79元,罰息30775.62元,并自2018年5月6日起依照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的約定支付產(chǎn)生的利息及罰息等直至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原告在上述債權范圍內(nèi),對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房屋【宜城市龍門路(錦湖名都1號樓)1-306-310,1-401-405】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3、判令被告錦湖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0年12月21日,原告與被告趙某、陳某某、錦湖公司簽訂了《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趙某、陳某某提供借款300萬元用于購房,借款期限120個月(201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1日止),約定了借款利息及逾期還款罰息,并約定借款人未按期足額歸還借款本息的,銀行有權宣告貸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有權依法行駛擔保權利等,被告趙某、陳某某用所購買的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預抵押登記,同時被告錦湖公司為本次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放款義務,但被告未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按期清償本息,故訴至法院。起訴后,被告趙某、陳某某又償還原告部分借款本息,截止2018年9月21日,被告趙某、陳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88856.13元,利息165636.22元。
被告趙某承認原告建行襄陽分行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錦湖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被告趙某、陳某某提供的有抵押物,原告應先對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后,才能要求被告錦湖公司承擔剩下的擔保責任。
被告陳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意見及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告建行襄陽分行的訴稱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建行襄陽分行與被告趙某、陳某某、錦湖公司簽訂的《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趙某、陳某某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原告建行襄陽分行要求被告趙某、陳某某還本付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對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因雙方僅對抵押物辦理了抵押權預告登記,而預告登記所產(chǎn)生的權利性質是請求權而非物權,因此抵押預告登記的權利人不應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故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錦湖公司辯稱原告應先對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后,才能要求被告錦湖公司承擔剩下的擔保責任的辯稱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請求被告錦湖公司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相關訴訟權利,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二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中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陳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本金1388856.13元;
二、被告趙某、陳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截止2018年9月21日的利息165636.22元;從2018年9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388856.13元為基數(shù),以《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支付;
三、被告宜城市錦湖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應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宜城市錦湖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趙某、陳某某追償;
四、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12元,減半收取9306元,由被告趙某、陳某某、宜城市錦湖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榮雯芳
書記員: 江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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