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負責人:衡安忱,該行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進軍,黑龍江鼎坤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海林市炳辰木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橫道鎮(zhèn)。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總經理。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海林市柴河鎮(zhèn)。被告: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海林市柴河鎮(zhèn)。被告: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海林市海林鎮(zhèn)。被告: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海林市。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以下簡稱建行牡分行)與被告海林市炳辰木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炳辰公司)、張某某、位某某、孫某、位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行牡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進軍,被告炳辰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張某某、被告位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位某某、孫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原告建行牡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炳辰公司償還貸款本金5959566.47元、利息130345.17元(截至2018年3月19日),按年利率7.50375%支付自2018年3月20日至欠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2.原告對被告張某某、位某某名下海房權證橫道字第**號、第XX號、第XX號、第**號、被告位某某名下的海房權證橫道字第**號、第XX號、第**號房屋、海國用(2012)第XX號、第XX號、第XX號、第XX號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3.被告張某某、位某某、孫某、位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五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告炳辰公司于2014年11月向原告貸款600萬元,期限一年,被告張某某、位某某以其名下房屋七處、土地使用權四個做為抵押擔保,被告張某某、位某某、孫某、位某某是連帶責任保證人,至今尚欠起訴的金額。被告炳辰公司、張某某、位某某辯稱,欠款屬實,現在沒有能力償還。被告位某某、孫某未作答辯。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建行牡分行提供的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放款憑證、保證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房證、他項權利證等證據。被告炳辰公司、張某某、位某某均無異議,被告位某某、孫某未到庭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以上證據內容客觀真實,被告位某某、孫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視為其自愿放棄舉證和質證的權利,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以上證據予以采信。五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26日,原告建行牡分行與被告炳辰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炳辰公司向原告借款600萬元用于經營,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28日,基準年利率5.0025%,上浮50%,為年利率7.50375%,被告張某某、位某某、孫某、位某某是連帶責任保證人。被告張某某、位某某以其名下海房權證橫道字第**號、第XX號、第XX號、第**號房屋和被告位某某名下的海房權證橫道字第**號、第XX號、第**號房屋、海國用(2012)第XX號、第XX號、第XX號、第XX號土地使用權做為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五被告償還部分借款,截至2018年3月19日,五被告尚欠借款本金5959566.47元和利息130345.17元未償還。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案中,原告建行牡分行與被告炳辰公司簽訂借款合同,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借款合同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炳辰公司作為債務人應當償還原告剩余貸款本金5959566.47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炳辰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系違約行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18年3月19日,被告炳辰公司應當償還尚欠原告的貸款利息130345.17元及以后產生的利息。被告位某某、孫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視為其自愿放棄舉證及質證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關于被告張某某、位某某、孫某、位某某是否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本案中,原告建行牡分行與被告張某某、位某某、孫某、位某某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張某某、位某某、孫某、位某某對被告炳辰公司向原告的貸款600萬元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張某某、位某某、孫某、位某某應當依約定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償。關于原告建行牡分行對被告張某某、位某某的抵押財產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問題,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抵押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本案中,被告張某某、位某某與原告簽訂抵押合同,張某某、位某某以其名下海房權證橫道字第**號、第XX號、第XX號、第**號房屋和被告位某某名下的海房權證橫道字第**號、第XX號、第**號房屋、海國用(2012)第XX號、第XX號、第XX號、第XX號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故原告作為抵押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海林市炳辰木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貸款本金5959566.47元、利息130345.17元(截至2018年3月19日止),按年利率7.50375%支付自2018年3月20日至欠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海林市炳辰木業(yè)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債務,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對被告張某某、位某某名下海房權證橫道字第**號、第XX號、第XX號、第**號、被告位某某名下的海房權證橫道字第**號、第XX號、第**號房屋、海國用(2012)第XX號、第XX號、第XX號、第XX號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三、被告張某某、位某某、孫某、位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4429元,減半收取計27214.50元,由被告海林市炳辰木業(yè)有限公司、張某某、位某某、孫某、位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慧媛
書記員:朱婧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