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住所地:浠水縣清泉鎮(zhèn)麗文大道292號。
負責人:韓俊新,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學東,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910334968,代理權限:代為提起訴訟、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和解,申請撤訴等。
被告:柴康,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戶籍所在地:浠水縣清泉鎮(zhèn)民政路196號202室,公民身份號碼:422127197304080319。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以下簡稱“建行浠水支行”)與被告柴康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行浠水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學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柴康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髌眰鲉緹o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建行浠水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返還不當?shù)美?7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8日,黃岡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浠水辦事處和被告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黃岡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浠水辦事處借款30000元,原告為受托貸款發(fā)放銀行。2015年12月10日,因原告工作人員的疏忽,誤將3萬元的貸款金額看成30萬元,將30萬元的款項匯入被告賬戶內(nèi)。2015年12月30日,原告發(fā)現(xiàn)發(fā)放貸款的金額錯誤,多次要求被告返還不當?shù)美?7萬元,但被告一直拒不返還。
本院認為,沒有合法依據(jù)取得不當利益并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建行浠水支行在為被告柴康開立貸款賬戶、審核發(fā)放貸款、辦理貸款轉存時,因工作疏忽,將3萬元的貸款金額錯誤認為是30萬元,向被告發(fā)放30萬元的貸款并轉入被告62×××45銀行賬戶內(nèi),被告無合法依據(jù)而獲得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損失,應當返還所獲得的不當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不當?shù)美?7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柴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返還不當?shù)美?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350元,由被告柴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遞交上訴狀的,應于上訴期間屆滿后七日內(nèi)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黃岡分行營業(yè)部,戶名: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19),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段焱明 人民陪審員?。?周 瓊 人民陪審員 :黃文革
書記員::何一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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