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廣安大街26號。
負責人:尹全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靜,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國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行員工,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被告: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qū)。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訴被告岳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黃靜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申請貸款。2009年12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6萬元整的借款用于被告購置308國道東商貿城內佳琳陽光新城(南區(qū))7-2-1201號住房,借款期限為120個月(即200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貸款利率為月利率,執(zhí)行浮動利率,即在基準利率水平上下調至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實施的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下限,該利率自起息之日起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依據利率調整日當日的基準利率及上述上浮/下調(或加/減)幅度,在本合同約定的每個利率調整日調整一次;本合同項下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所執(zhí)行貸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限前足額償還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為;合同約定的還款日為自起息日次月起,約定還款日為每月對日的前兩日,當月無起息日對日的,約定還款日為每月最后一日的前兩日,采用委托扣款方式還款;借款人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在合同簽訂時的貸款利率水平下,每月歸還貸款本息金額為人民幣1631.96元;本合同項下?lián)7绞綖榈盅杭幼罡哳~保證;被告以其購買的位于308國道東商貿城內佳琳陽光新城(南區(qū))7-2-1201號房產向原告提供抵押,用于擔保包括借款本金以及由此產生的利息、罰息以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與擔保權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約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或其他應付款項即構成違約。合同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約定出現(xiàn)違約情形,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解除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
2009年12月1日被告申請開立個人貸款賬戶,其中顯示貸款16萬元,貸款執(zhí)行利率為4.158%,貸款期限120個月,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法,逾期罰息利率浮動比例50%。同日,原告向被告發(fā)放貸款16萬元。
2012年12月19日被告取得裕華區(qū)匯鑫路16號晶彩苑2-3-1201號房產的所有權證,房產證號為石房權證裕字第××號,房屋為單獨所有;2013年3月23日該房屋辦理他項權證(石房他證裕字第××號),他項權利種類為一般抵押,債權數(shù)額為16萬元,房屋他項權利人是原告。
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按約還款,截止至2015年9月10日欠原告借款本金83682.04元,利息1533.97元,本金罰息86.78元,利息罰息19.31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書證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已放棄其質證、答辯等訴訟權利?!秱€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依約履行出借款項義務,但被告未能依約還款,依據合同約定,故對于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借款合同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依約定償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將其名下房屋向原告設定抵押,且辦理了抵押登記,故對原告要求對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耍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與被告岳某某簽訂的編號為130615447-011-2009008023的《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借款本金83682.04元、利息1533.97元、本金的罰息86.78元、利息的罰息19.31元及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的利息和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三、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對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案件受理費1933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蘇維艷 人民陪審員 崔彥生 人民陪審員 李 麗
書記員:鄭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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