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
徐維尊(河北朗域律師事務所)
程志原(河北朗域律師事務所)
劉紅葉
陳某某
劉紅葉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住所地石家莊長安區(qū)廣安大街26號。
負責人:尹全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維尊、程志原,河北朗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紅葉。
被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紅葉,基本情況同
被告劉紅葉。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訴被告劉紅葉、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維尊、程志原,被告劉紅葉同時作為被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5年3月23日,原告與被告劉紅葉簽訂了合同編號為130101563-9520-20150184043的《中國建設銀行“融e貸”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給予被告劉紅葉借款額度100萬元,額度期限為6個月,即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9月23日。
同日,原告與被告劉紅葉簽訂了《中國建設銀行“融e貸”借款支用單》,原告為被告劉紅葉開通了電子渠道自助支用借款服務,借款金額按照被告劉紅葉實際支用金額確定,借款期限6個月,即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9月23日,且無論被告劉紅葉何時支用借款,借款到期日均確定不變。
此外支用單還確定了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等相關條款。
被告陳某某在借款人配偶共同還款聲明中承諾對上述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并簽字。
合同、支用單簽訂后,原告依約定為被告劉紅葉開立了貸款賬戶,被告劉紅葉先后于2015年3月23日、2015年3月28日自助支用了貸款共計100萬元。
貸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合同、支用單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還款未果。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998000元和截至2016年2月16日的借款利息及罰息60802.52元,以及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還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計算);本案訴訟費用及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中國建設銀行“融e貸”借款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劉紅葉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及相關約定;
2、借款人配偶共同還款聲明,證明被告陳某某與劉紅葉系夫妻關系,陳某某知道該借款并承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3、開立貸款賬戶通知書、借款支用單,證明被告劉紅葉辦理支用手續(xù),并簽訂支用單,借款額度為100萬元,有效期為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9月23日,借款年利率為浮動利率,在即基準利率水平上上浮20%等約定;
4、資金交易明細,證明被告自助支取了上述額度100萬元,及截至2016年2月16日被告欠本息情況;
5、催款通知書,證明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收到并簽收。
被告的質(zhì)證意見:對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辯稱:對借款事實無異議,現(xiàn)在困難,還款需要時間。
本院認為,《中國建設銀行“融e貸”借款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原告依約履行出借款項義務,但被告劉紅葉未能依約還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劉紅葉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陳某某作為被告劉紅葉的配偶,其自愿就被告劉紅葉向原告的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紅葉、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借款本金998000元、利息21240.86元、本金罰息38538.67元、利息的罰息1022.99元及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的利息、罰息(按借款支用單約定計算)。
案件受理費14329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中國建設銀行“融e貸”借款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原告依約履行出借款項義務,但被告劉紅葉未能依約還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劉紅葉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陳某某作為被告劉紅葉的配偶,其自愿就被告劉紅葉向原告的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紅葉、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借款本金998000元、利息21240.86元、本金罰息38538.67元、利息的罰息1022.99元及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的利息、罰息(按借款支用單約定計算)。
案件受理費14329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蘇維艷
審判員:崔彥生
審判員:李麗
書記員:李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