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qū)夷興大道84號。
負責人趙軼庚,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趙祥,湖北新世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寶豐電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間市景河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鄭保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陳某兵。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夷陵支行)訴被告寶豐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豐公司)、陳某兵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淑一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胡建華、代理審判員關俊峰參加的合議庭,并由書記員冀琦芳擔任法庭記錄,于2015年6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建行夷陵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趙祥到庭參加訴訟,寶豐公司與陳某兵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建行夷陵支行訴稱:2010年4月20日,建行夷陵支行與寶豐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寶豐公司為案外人德凌銅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凌公司)在2010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間與建行夷陵支行發(fā)生的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協(xié)議等相應銀行業(yè)務提供最高額保證,保證金額為2.5億元。2013年2月28日,建行夷陵支行與陳某兵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陳某兵為德凌公司在2010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間與建行夷陵支行發(fā)生的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協(xié)議等相應銀行業(yè)務提供最高額保證,保證金額為7.3億元。
2013年12月,因德凌公司未按期返還借款,建行夷陵支行向宜昌仲裁委員會對德凌公司申請仲裁,經(jīng)裁決后由本院執(zhí)行,現(xiàn)已收回部分借款。但目前尚有部分借款在執(zhí)行中,根據(jù)建行夷陵支行與兩被告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扣除已執(zhí)行的部分款項后,對尚未償還的0.49億元,兩被告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jù)此,建行夷陵支行特訴至本院,請求判令:寶豐公司與陳某兵向建行夷陵支行支付貸款本息0.49億元。
建行夷陵支行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組):《最高額保證合同》兩份。擬證明建行夷陵支行與兩被告的法律關系。
證據(jù)二:《宜昌仲裁委員會裁決書》。擬證明德凌銅業(yè)有限公司欠建行夷陵支行借款本息2.8億余元。
證據(jù)三:《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擬證明經(jīng)本院執(zhí)行,已將德凌銅業(yè)有限公司相關資產作價2.4788億元抵償給建行夷陵支行。
證據(jù)四(組):《固定資產貸款合同》、《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七份。擬證明德凌公司向建行夷陵支行借款的事實。
經(jīng)法庭調查及現(xiàn)場核對上述各證據(jù)原件,本院認為,建行夷陵支行提交的證據(jù)均具真實性,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寶豐公司與陳某兵在本案訴訟中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4月20日,建行夷陵支行與寶豐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寶豐公司為德凌公司在2010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間與建行夷陵支行發(fā)生的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協(xié)議等相應銀行業(yè)務提供最高額保證,保證金額為2.5億元。2013年2月28日,建行夷陵支行與陳某兵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陳某兵為德凌公司在2010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間與建行夷陵支行發(fā)生的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協(xié)議等相應銀行業(yè)務提供最高額保證,保證金額為7.3億元。
2010年4月20日,建行夷陵支行與德凌公司簽訂《固定資產貸款合同》,約定由建行夷陵支行向德凌公司提供貸款1.5億元,借款期間從2010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計60個月。合同還對利率、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
2013年1月18日、2013年6月21日、2013年8月14日、2013年8月20日、2013年8月27日、2013年8月29日、2013年9月2日,建行夷陵支行與德凌公司先后簽訂七份《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合同期限均為12個月,七份合同貸款總額為1.25億元。合同還對利率、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
2013年12月,因德凌公司未按期返還上述借款,建行夷陵支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向宜昌仲裁委員會對德凌公司申請仲裁,宜昌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宜仲裁字第4號裁決書,裁決書所確認的債權均發(fā)生在寶豐公司及陳某兵的擔保期限內,裁決確認德凌公司應給付建行夷陵支行借款本息合計2.87358329億元。該裁決書依法由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
綜上,在寶豐公司、陳某兵的擔保期限內共產生債務2.87358329億元。
2015年1月9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2014)鄂宜昌中執(zhí)字第00085號公告,公告載明:“本院依法對德凌銅業(yè)有限公司相關資產進行評估拍賣,經(jīng)兩次拍賣均因無人競買而流拍,本院依法將德凌銅業(yè)有限公司相關資產作價2.4788億元抵償給建行夷陵支行?!币虻铝韫緹o可供執(zhí)行的其他財產,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鄂宜昌中執(zhí)字第00085-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據(jù)此,(2014)宜仲裁字第4號裁決書項下德凌公司現(xiàn)實際下欠建行夷陵支行的債務為0.39478329億元。
本院認為:建行夷陵支行與寶豐公司及陳某兵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合法有效,寶豐公司及陳某兵均應按合同約定的最高保證金額對德凌公司的債務向建行夷陵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德凌公司未按期償還借款致使建行夷陵支行依據(jù)雙方的合同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申請仲裁,新的債權已不可能發(fā)生,自此,寶豐公司及陳某兵擔保的債務得以確定,在寶豐公司、陳某兵的擔保期限內共產生債務2.87358329億元。其中寶豐公司擔保的限額為2.5億元,陳某兵擔保的債權限額為7.3億元,故寶豐公司應就前述債務總額中的2.5億元承擔擔保責任,陳某兵則應就前述債務總額2.87358329億元承擔擔保責任。由于在(2014)宜仲裁字第4號裁決書的執(zhí)行過程中,德凌公司以資產抵償?shù)?.4788億元并未特定化屬于寶豐公司擔保的債權額內還是陳某兵擔保的債權額內,本院只能根據(jù)前述已清償金額占全部債權總額的比例確定寶豐公司與陳某兵各自擔保的債權額中已經(jīng)得到清償?shù)慕痤~。據(jù)此,寶豐公司尚應承擔的擔保債務為0.34345906億元【2.5億元×(1-2.4788億元÷2.87358329億元)】、陳某兵尚應承擔的擔保債務為0.39478329億元【2.87358329億元×(1-2.4788億元÷2.87358329億元)】。對上述債務寶豐公司及陳某兵理應清償。寶豐公司應在0.34345906億元范圍內對德凌公司尚欠建行夷陵支行的0.39478329億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陳某兵應對德凌公司尚欠建行夷陵支行的0.39478329億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寶豐公司及陳某兵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德凌公司追償。建行夷陵支行向寶豐公司及陳某兵主張承擔0.49億元債務,對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法律關系明確。經(jīng)合議庭評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寶豐電纜有限公司在0.34345906億元范圍內、陳某兵在0.39478329億元范圍內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寶豐電纜有限公司、陳某兵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德凌銅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二、駁回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86800元(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已預交),由寶豐電纜有限公司、陳某兵負擔,由寶豐電纜有限公司、陳某兵在履行本判決所確定的第一項給付義務時一并轉付給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副本共3份,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052101040000369-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淑一 審 判 員 胡建華 代理審判員 關俊峰
書記員:冀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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