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
陳美娟(湖北三立律師事務所)
邢誠(湖北三立律師事務所)
易某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一號。
負責人林帆,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陳美娟、邢誠,湖北三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易某,男,土家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與被告易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722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861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722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861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朱友學
書記員: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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