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代碼xxxx(1-1),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贛水路21號。
法定代表人:李臻,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建宇,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與被告毛某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建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毛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原告保險賠償金5364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該款付清項之日止的利息。事實和理由:2016年X月X日X時,被告駕駛?cè)嗠妱榆囆旭傊恋览飬^(qū)X街與X街口時,與案外人于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黑XXXXXX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哈爾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顧?quán)l(xiāng)大隊出具的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黑XXXXXX號小型客車經(jīng)價格評估及維修產(chǎn)生5364元的花費,被告未予支付。后案外人于某向原告提出索賠申請,原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先行墊付該賠償款并取得向被告的代位求償權(quán)。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案外人于某于2015年X月X日向原告提出投保申請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并交納保險費,保險期間為2015年X月X日至2016年X月X日,保險責任限額為140800元,原告予以承保。2016年X月X日X時,被告駕駛?cè)嗠妱榆囆旭傊恋览飬^(qū)X街與X街口時,與于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黑XXXXXX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哈爾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顧?quán)l(xiāng)大隊出具的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于某為維修黑XXXXXX號小型客車支付維修費、稅金5364元,被告未予賠償。后于某向原告提出索賠申請,并于2016年X月X日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quán)轉(zhuǎn)讓書,原告于2016年X月X日賠償于某維修費、稅金5364元。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本案因被告的責任造成被保險人于某車輛受損,原告作為保險人已經(jīng)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責任限額內(nèi)對被保險人的車輛損失進行賠償,原告有權(quán)代位行使對被告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原告保險賠償金5364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該款付清項之日止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保險賠償金5364元,并支付該款自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4月12日止的利息X元,2017年4月13日至該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yù)交,待被告給付原告賠償金及利息時一并給付)。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絢
書記員:王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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