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
成章凱(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師事務所)
肖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追日路9號漢北科技孵化園1樓。
代表人楊俊,該中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成章凱,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肖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5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1年11月16日14時30分許,陳萬杰駕駛肖某某所有的鄂F8DRXX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往北行駛至老河口市仙人渡鎮(zhèn)交警中隊門前北側10米處時,因措施不當,駛入路右邊將站在路邊的張某某撞傷,造成交通事故。事發(fā)后,張某某被送到老河口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股骨轉子間骨折;I級腦外傷。2011年11月26日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老河公交字(2011)第Y20110110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陳萬杰在此次事故中應負全責,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2012年01月18日張某某出院,住院天數63天,支付醫(yī)療費14603.69元,出院醫(yī)囑:1、注意休息2月左右,2、定期復查、不適隨診3。2013年4月26日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2013年12月31日襄樊職業(yè)技術學院附屬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襄職附醫(yī)司法鑒定所(2013)臨鑒字第975號法醫(yī)臨床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張某某傷殘程度已構成X(十)級傷殘;護理時間以實際住院天數為準,鑒定費800元。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上訴人張某某提供了其與襄樊超永利貨運服務部楊勇簽訂的聘用合同,襄樊超永利貨運服務部楊勇的營業(yè)執(zhí)照,老河口市仙人渡鎮(zhèn)黃家莊村民委員會證明,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張某某的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zhèn),且月收入為1500元,故原審法院判決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被上訴人張某某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的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睆埬衬吃谙宸览涍\服務部楊勇的聘用合同中雙方約定月工資1500元,老河口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出院記錄中張某某住院63天,出院醫(yī)囑:注意休息2月左右,故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張某某的誤工費按照6150元(123天×50元)判決并無不當。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上訴人張某某提供了其與襄樊超永利貨運服務部楊勇簽訂的聘用合同,襄樊超永利貨運服務部楊勇的營業(yè)執(zhí)照,老河口市仙人渡鎮(zhèn)黃家莊村民委員會證明,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張某某的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zhèn),且月收入為1500元,故原審法院判決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被上訴人張某某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的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睆埬衬吃谙宸览涍\服務部楊勇的聘用合同中雙方約定月工資1500元,老河口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出院記錄中張某某住院63天,出院醫(yī)囑:注意休息2月左右,故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張某某的誤工費按照6150元(123天×50元)判決并無不當。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毛新宇
審判員:張敏杰
審判員:海飛
書記員:童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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