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區(qū)。
負責人:吳素霞,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剛,河北宏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劉某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秦某某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2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劉某某將其所有的冀CX6568號小型轎車在平安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1份,商業(yè)險一份,其中第三者責任限額200000元,車損險限額111840元,并且同時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3年5月14日至2014年5月13日。2013年9月19日12時30分許,劉某某駕駛該投保車輛沿205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安山街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易麗杰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追尾相撞后,劉某某駕駛冀CX6568號小型轎車又與停放在路邊的楊振生的冀CAA930號小型轎車、金海勇的冀CTX662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易麗杰受傷及其該車乘車人李會琴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四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昌黎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易麗杰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會琴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振生、金海勇無責任。
另查明,死者李會琴生前于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租住在昌黎縣昌黎鎮(zhèn)三街朝陽東369-18號,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子趙靖偉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趙靖涵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三者楊振生的冀CAA930號小型轎車、三者金海勇的冀CTX662號小型普通客車和劉某某的冀CX6568號小型轎車,經(jīng)昌黎縣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昌黎縣價格認證中心分別做出了車輛損失鑒定,認定價格分別為楊振生的冀CAA930號車21594元,并支付評估費856元,施救費900元;金海勇的冀CTX662號車2095元,并支付評估費264元,施救費900元;劉某某的冀CX6568號車35402元,并支付評估費1271元,施救費800元。
一、此事故造成第三者合理損失如下:
1、三者易麗杰損失:醫(yī)療費12998.03元,伙補600元(住院12天×50元/天),護理費456元(12天×38元),誤工費456元(12天×38元),交通費300元,總計14810.03元。
2、三者李會琴家屬的損失:醫(yī)療費3144.18元,死亡賠償金22580元×20年=451600元,喪葬費21266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12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5487元(13641元×1年÷2人+13641×13年÷2人),處理喪事交通費1000元,共計623697.18元。
3、三者楊振生損失:車損21594元,評估費856元,施救費900元,共計23350元。
4、三者金海勇?lián)p失:車損2095元,評估費264元,施救費900元,總計3259元。
二、劉某某自身損失:車損35402元,評估費1271元,施救費800元,共計37473元。
第三者損失共計:醫(yī)療費項下16742.21元(12998.03元+3144.18元+伙補600元),死亡傷殘賠償項下621765元,財產(chǎn)損失項下26609元,共計665116.21元。關于第三者損失,劉某某已經(jīng)與第三者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約定給付易麗杰23000元,給付李會琴家屬290000元,給付楊振生18000元,給付金海勇2000元,賠款總額為333000元。該協(xié)議已經(jīng)履行完畢。以上事實有當事人庭審陳述、事故認定書、保險單、住院病歷、診斷證明、車損鑒定書、死亡證明、街道辦事處證明、房屋租賃協(xié)議、房產(chǎn)證、親屬關系證明、賠償調解書及賠償憑證等相關證據(jù)在卷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一、關于事故責任主體及賠償比例:劉某某、平安保險公司對雙方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均無異議,因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效力予以確認。劉某某駕駛的投保車輛發(fā)生了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造成了自身及三者經(jīng)濟損失,平安保險公司理應依合同約定在保險合同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劉某某主張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根據(jù)事故認定責任,酌情確定劉某某應承擔本次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比例為70%為宜。二、關于劉某某的損失的確定:1、關于劉某某主張三者的醫(yī)療、伙補、誤工、交通等費用,上述費用均為三者因此事故所實際發(fā)生,且費用均為合理,予以認定。2、關于三者及自身車損,以上損失均為交警部門委托有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鑒定結論真實合法有效,平安保險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證據(jù)予以反駁,故其異議不成立。3、關于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劉某某提交了在昌黎縣城區(qū)居住的證明及房屋租賃協(xié)議佐證,足以證實其在城區(qū)居住的事實,且劉某某已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三者損失,并有交警部門出具的賠償協(xié)議予以佐證,故其按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向三者賠償于法有據(jù)。4、關于駕駛證,該事故認定責任中載明,劉某某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劉某某駕駛證屬逾期未換,而非無證駕駛的行為,不屬責任免除范圍,平安保險公司辯解不予理賠,缺乏法律依據(jù),且事后劉某某依法補辦換證手續(xù)為交警部門所認可,其證件有效期得以延續(xù),故其在該期間駕駛行為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的合法有效。綜上,平安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給付劉某某保險理賠款122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543116.21元(665116.21元-122000元)的70%即380181.34元,該數(shù)額已超出三者險限額200000元,故平安保險公司只能賠償劉某某損失322000元(交強險122000元+三者險200000元);劉某某自身損失為24831元(37473元-2000元)×70%。綜上,平安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劉某某各項損失346831元(322000+2483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平安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劉某某保險理賠款346831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02元,劉某某負擔102元(已繳納),由平安保險公司負擔64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平安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劉某某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劉某某已經(jīng)按照約定支付保費,其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受傷及四車損壞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上訴人關于被上訴人所持有的駕駛證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已超過有效期,增加了駕駛風險,不具有合法駕駛資格的主張,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劉某某駕駛證屬逾期未換,而非無證駕駛的行為,不屬責任免除范圍,且事后劉某某依法補辦換證手續(xù)為交警部門所認可,其證件有效期得以延續(xù),故其在該期間駕駛行為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的合法有效。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02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王 巍 審 判 員 :劉興亮 代審判員?。和跽駪c
書 記 員?。豪钣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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