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高利超(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
張春風
張某某
智某
智某某
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方北路13號。
負責人:李全勇,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利超,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春風。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智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智某某。
法定代理人張某某,被上訴人智某某之母。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字第002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宣判后,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上訴人承擔的車損數(shù)額,未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適用法律錯誤。2、依據(jù)《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車損險保險金額為94320元且不計免賠,而肇事車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實際保險價值為131005元(公估報告載明)。所以,據(jù)上述法律之規(guī)定,賠償保險金數(shù)額應為110000元(車損定價)*94320元(保險金額)/131005元(實際保險價值)=79197元。一審僅以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確定為上訴人應賠償保險金數(shù)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侵害上訴人合法權(quán)益。3、即使依雙方約定的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確定車輛保險價值,但該保險價值絕非車損價值,也非上訴人應賠償保險金數(shù)額。一審法院在未扣除車輛殘值的情況下,將保險價值等同于車損價值、上訴人應賠償?shù)谋kU金數(shù)額,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綜上,請求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車損是否扣除對方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二、車損按新車購置價賠償還是按實際損失公估價賠償應否扣除車輛殘值;關(guān)于車損是否扣除對方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問題,經(jīng)查,原審判決已經(jīng)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上訴人主張未扣除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guān)于車損按新車購置價賠償還是按實際損失公估價賠償應否扣除車輛殘值問題,本案的車損險、座位險均是上訴人通過電話營銷方式向智紅利出售的,智紅利按新車購置價繳納的保費,車輛出險后,被保險人有理由相信上訴人按新車購置價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上訴人主張應按車輛實際公估價格并扣除車輛殘值后給付保險車輛的保險賠償金,因?qū)Ρ渭s定的減輕或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無證據(jù)證實其向被保險人盡到說明或解釋的義務,對此應做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方的解釋。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8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車損是否扣除對方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二、車損按新車購置價賠償還是按實際損失公估價賠償應否扣除車輛殘值;關(guān)于車損是否扣除對方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問題,經(jīng)查,原審判決已經(jīng)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上訴人主張未扣除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guān)于車損按新車購置價賠償還是按實際損失公估價賠償應否扣除車輛殘值問題,本案的車損險、座位險均是上訴人通過電話營銷方式向智紅利出售的,智紅利按新車購置價繳納的保費,車輛出險后,被保險人有理由相信上訴人按新車購置價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上訴人主張應按車輛實際公估價格并扣除車輛殘值后給付保險車輛的保險賠償金,因?qū)Ρ渭s定的減輕或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無證據(jù)證實其向被保險人盡到說明或解釋的義務,對此應做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方的解釋。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8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瑞英
審判員:郭學彥
審判員:陳路
書記員:秦林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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