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邱某某
陶則坤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建設大道518號招銀大廈27樓。組織機構代碼:87760307-8。
代表人畢偉。
訴訟代理人蔡易、熊傳紅,湖北清風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邱某某。
訴訟代理人周紅波,湖北熠耀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diào)解,代簽法律文書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陶則坤,司機。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2014)鄂云夢民初字第012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熊傳紅,被上訴人邱某某的訴訟代理人周洪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對邱某某在一審期間向法院提交的孝感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并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但出具該鑒定意見的機構和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質(zhì),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亦對鑒定依據(jù)即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提出的關于:“預后遺留右踝關節(jié)功能障礙,是否造成右下肢喪失功能10%”做出明確說明。故原審采信孝感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并不予準許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合法。故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上訴稱一審采信鑒定意見錯誤,并要求重新鑒定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審依據(jù)孝感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判決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賠償邱某某的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邱某某雖已年滿65周歲,但依然從事勞動,且該勞動是其生活唯一來源,故原審判決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賠償邱某某誤工費符合事實及法律。綜上,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予以駁回。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8元,由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對邱某某在一審期間向法院提交的孝感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并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但出具該鑒定意見的機構和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質(zhì),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亦對鑒定依據(jù)即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提出的關于:“預后遺留右踝關節(jié)功能障礙,是否造成右下肢喪失功能10%”做出明確說明。故原審采信孝感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并不予準許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合法。故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上訴稱一審采信鑒定意見錯誤,并要求重新鑒定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審依據(jù)孝感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判決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賠償邱某某的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邱某某雖已年滿65周歲,但依然從事勞動,且該勞動是其生活唯一來源,故原審判決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賠償邱某某誤工費符合事實及法律。綜上,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予以駁回。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8元,由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汛
審判員:彭娟
審判員:蔣家鵬
書記員:范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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