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518號。主要負責人:張小春,該分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威,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剛良,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晶,湖北為維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危常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仙桃市第二汽車運輸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何李路42號。法定代表人:胡策,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慶華,湖北妍君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陽大道9號。主要負責人:盧愛軍,該支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毅,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姜保林,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雙慶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當陽市。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中聯順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東西湖大道6003號。法定代表人:孟濤,該公司總經理。
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李某某、危常青、仙桃第二汽運公司、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雙慶國、武漢順達物流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雙慶國持有的駕駛證未按期審驗,根據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約定,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不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一審判決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負擔鑒定費、案件受理費系適用法律錯誤。李某某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危常青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仙桃第二汽運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答辯稱,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的上訴理由充分,請求依法判決。雙慶國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武漢順達物流公司未作答辯。李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危常青、仙桃第二汽運公司、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雙慶國、武漢順達物流公司、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共同賠償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11519.5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優(yōu)先從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本案訴訟費由危常青、仙桃第二汽運公司、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雙慶國、武漢順達物流公司、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負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6月11日下午,危常青駕駛鄂M×××××號宇通牌大客車從仙桃市客運站出發(fā)駛往武漢,16時40分許,當車沿318國道由西向東行至1009KM+550M(仙桃市長埫口鎮(zhèn)敦厚大道農商銀行門前路段)處時,遇對向雙慶國駕駛鄂A×××××號東風牌大貨車(牽引斯牌菲勒牌鄂A×××××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行至此,兩車在會車時,大客車因故駛入路左,其左側與大貨車駕駛室左側及箱體左前角掛撞,造成大客車上乘客尹詩瑤當場死亡、代金祥、李某某、田青、艾萌等人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危常青負事故主要責任,雙慶國負次要責任,李某某、代金祥、尹詩瑤、田青、艾萌等不負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某分別在仙桃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同濟醫(yī)院住院治療27天、20天。2017年3月30日,湖北同濟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李某某所受損傷鑒定為十級傷殘;建議給予后期醫(yī)療費10000元或據實賠付,自受傷之日起給予誤工時間150天,其中含護理時間60天。事故車輛鄂M×××××號宇通牌大客車的登記車主為仙桃第二汽運公司,實際車主為危常青,該車在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投保了保險責任限額為每人(座)400000元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鄂A×××××號東風牌大貨車(牽引斯牌菲勒牌鄂A×××××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的登記車主為武漢順達物流公司,實際車主為雙慶國,該車在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李某某于2015年6月4日起居住在武漢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曹莊路147號147棟1單元1樓1號,無固定工作和收入。事故發(fā)生后,仙桃第二汽運公司為李某某支付醫(yī)療費56794.06元。交通事故中其他受害人尹詩瑤、代金祥、田青、艾萌的損害賠償糾紛已另案處理。一審法院認為,危常青、仙桃第二汽運公司、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雙慶國、武漢順達物流公司、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認可李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李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仙桃市交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認定危常青與雙慶國責任比例7:3為宜,危常青、雙慶國應按責對李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鄂A×××××號東風牌大貨車(牽引斯牌菲勒牌鄂A×××××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在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且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車輛鄂M×××××號宇通牌大客車在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投保了保險責任限額為每人(座)400000元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武漢順達物流公司、仙桃第二汽運公司分別為事故車輛鄂A×××××號東風牌大貨車(牽引斯牌菲勒牌鄂A×××××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鄂M×××××號宇通牌大客車的掛靠單位,故應由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損失比例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分別在商業(yè)三者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雙慶國、危常青賠償,武漢順達物流公司、仙桃第二汽運公司分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李某某訴請的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護理費5371.56元、殘疾賠償金58772元、鑒定費4900元均在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內,依法予以認定。其訴請的醫(yī)療費1775.95元,因仙桃第二汽運公司為李某某墊付醫(yī)療費56794.06元,認定為58570.01元;其訴請的誤工費15000元,因計算標準有誤,應按居民服務行業(yè)標準計算為13428.90元(32677元÷365天×150天);其訴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4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過高,結合李某某的傷情及本地區(qū)生活水平,酌情分別認定為2350元、3000元、500元;其訴請的交通費3000元,因票據存在瑕疵,但考慮系必要的開支,酌情認定為1500元。綜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為158392.47元。因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傷,交強險限額范圍應按損失比例予以賠償,由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賠償后續(xù)治療費6276.44元、誤工費6708.7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共計15985.15元;剩余損失142407.32元由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按責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42722.20元(142407.32元×30%),計58707.35元。因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能足額賠償李某某的損失,雙慶國、武漢順達物流公司不再承擔賠償任。其余損失99685.12元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因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能足額賠償李某某的損失,危常青、仙桃第二汽運公司不再承擔賠償任。仙桃第二汽運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56794.06元,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在應支付李某某的賠償中扣除后,返還給仙桃第二汽運公司。判決:一、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賠付李某某各項損失58707.35元;二、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賠付李某某各項損失42891.06元;三、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返還仙桃第二汽運公司墊付款56794.06元;四、駁回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雙慶國持有的駕駛證按期在湖北省當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審驗并通過。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與武漢順達物流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其不承擔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上述事實,由雙慶國二審時提交的湖北省當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出具的審驗證明,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二審時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條款(2014)》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危常青、仙桃市第二汽車運輸總公司(以下簡稱仙桃第二汽運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雙慶國、武漢中聯順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順達物流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4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上訴稱雙慶國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其持有的駕駛證未按期審驗,與上述事實不符,其要求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的請求,依法不能成立?!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北景钢校钅衬持Ц兜蔫b定費,屬于為確定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相關損失而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一審判決依照上述規(guī)定判決由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承擔部分鑒定費并無不當。雖然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主張其與武漢順達物流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其不承擔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但因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不能證明其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一審判決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決定由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負擔部分訴訟費,亦并無不當。綜上所述,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468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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