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玉璋,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孔夢婷,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案由:追償權糾紛
2014年7月23日被告李某某駕駛冀J×××××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三者方馮文彬無責任。經審理,滄縣人民法院出具(2014)滄民初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馮文彬各項損失85179元,原告履行完畢并取得代位追償權。原告于2016年3月4日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賠償款85179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30日前給付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款85179元。
其他無爭執(zhí)
案件受理費964元,由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
上述協(xié)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 張 逾
書記員:閆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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