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御河路1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韓志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秀林、詹明民,
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迎賓大道東側泰大國際家居廣場6號樓南樓7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翟志,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翔,該公司員工。
被告:
國任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北京路天昕大廈8層801、802、803、804、806、815,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052672327Q。
負責人:苗笑一,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鵬飛,該公司員工。
原告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與被告
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國任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秀林、被告
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翔、被告
國任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姚鵬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42041元,并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20日16時許,葛仲福駕駛冀J×××××號轎車在南皮縣龍湖公園處同崔某駕駛的冀J×××××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南皮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崔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葛仲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冀J×××××號轎車所有人向滄州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經(jīng)滄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7)滄仲裁秘字第0261號裁決書,裁決原告賠償申請人車輛損失179000元、鑒定費12530元、施救費2000元,拆解費2500元、仲裁費6028元,共計202058元,現(xiàn)已賠償完畢。崔某駕駛的冀J×××××號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現(xiàn)需要向三被告進行追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
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辯稱,冀J×××××號車在我公司有投保交強險,此次事故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參照各家保險公司的賠償原則,交強險可互撞自賠,我司在查勘定損時已經(jīng)向各方明確說明,故我司賠償款2000元支付到被保險人崔某銀行卡名下,崔某向我司出具了一個聲明書,如再有爭議,崔某將承擔賠償責任。故此案件我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
國任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辯稱,肇事車冀J×××××號車輛在我公司有投保三者險限額3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在沒有商業(yè)險免責的情況下,我司在扣除交強險限額以后,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承擔原告損失,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原告主張的利息不予承擔。
原告提交如下證據(jù):1、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2、滄州市仲裁委員會(2017)滄仲裁秘字第0261號裁決書一份;3、冀J×××××號汽車投保單一份;4、冀J×××××車評估費發(fā)票一張及滄州仲裁委員會委托的對此車損失公估報告一份;5、冀J×××××車的拆解費、施救費票據(jù)各一張;6、奔馳汽車金融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7、賠款憑證兩份;8、崔某駕駛證復印件及冀J×××××號行駛證復印件;9、冀J×××××號車輛的交強險保單及商業(yè)三者險保單。
被告
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電子銀行業(yè)務回單一份及崔某的聲明一份。
對上述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本院均予以認定,并入卷予以佐證。
根據(jù)雙方的舉證及質證情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20日16時許,崔某駕駛冀J×××××號小型轎車由南向西左轉彎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葛仲福駕駛的冀J×××××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崔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南皮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作出認定:崔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葛仲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葛仲福駕駛的冀J×××××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為姜小,該車在原告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陪,事故發(fā)生后姜小以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向滄州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支付車輛損失,該案經(jīng)滄州仲裁委員會審理后作出(2017)滄仲裁秘字第0261號裁決書,由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姜小車輛損失費用179000元、鑒定費12530元、施救費2000元、拆解費2500元,共計196030元,并承擔6028元仲裁費?,F(xiàn)原告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已賠償姜小包含訴訟費共202058元。
另查明,崔某駕駛的冀J×××××號小型轎車在被告
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被告
國任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不計免賠,事故均發(fā)生于保險期間內。
原告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起訴二被告請求對上述賠償款進行追償,具體其主張計算方式為:202058元先由被告
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剩余200058元,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
國任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被告
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2000元,被告
國任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140041元。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原?br/>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依據(jù)財產(chǎn)保險合同向姜小賠償保險金196030元后,有權利按照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比例對侵權人進行追償。對于原告主張的仲裁費用不屬于追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案涉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崔某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故原告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主張自己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責任人承擔70%的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因崔某駕駛的冀J×××××號小型轎車在被告
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被告
國任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不計免賠,故崔某的賠償責任應由相應保險公司承擔。
對于被告
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辯稱的交強險可互撞自賠,其公司已將賠償款2000元支付到被保險人崔某銀行卡名下,崔某將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無法律依據(jù),在其賠付原告后,可另行向崔某主張權利。
對于利息,原告主張本案被告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賠償款之日止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
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賠償款交強險2000元,并承擔從2018年8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
國任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賠償款135821元;并承擔從2018年8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以上內容限本判決生效之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1570.41元,由被告
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22元,由被告
國任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1502元,由原告承擔46.4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回海峰
書記員: 李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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