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某市雙橋區(qū)武陽花園東區(qū)1號辦公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80275545246XU。
負責人杜瑋,職務(wù)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立偉,河北灤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功振國,男,漢族,其他信息不詳。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某市雙橋區(qū)。
被告:馬榮俊,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某市雙橋區(qū)。
被告:馬德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某市雙橋區(qū)。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與被告功振國、劉某某、馬榮俊、馬德志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功振國的準確送達地址,我院經(jīng)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功振國的送達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砻袷掳讣娜舾梢?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起訴。
案件受理費134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初嘯
書記員: 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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