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忻州忻府區(qū)七一北路55號。
負責人:王國炬,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詹明民,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學峰,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王翔,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岫,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王曉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是橋西區(qū)。
原審被告:河北八方速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槐安西路266號天水麗城4-3-603室。
法定代表人:XX立,總經理。
原審被告:郭小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定襄縣。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金某、王曉民、郭小慧、河北八方速達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11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爭議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二、一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故使上訴人承擔的賠償費用超出了法定的標準,故提出上訴,請依法予以改判,以糾正一審判決的不合理裁判。(一)原審判決依據的鑒定報告為單方委托,未與上訴人協(xié)商確定,程序違法。(二)、鑒定報告明顯不合理,而原審法院認可該鑒定報告鑒定金額,屬于明顯事實認定不清。(三)、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不承擔間接損失的賠償責任。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采納的車損鑒定報告系交警部門依據合法程序委托鑒定機構做出的,該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和鑒定資格,上訴人雖申請重新鑒定,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間內交納鑒定費,且沒有證據足以反駁該鑒定報告,故一審法院對該公估報告予以采信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提交的投保單中記載的時間晚于投保日期,故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能夠證明其已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綜上所述,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位海珍
審判員 常秀良
審判員 趙文甲
書記員: 曹鑫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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