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忻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陳XX,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安XX,系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黨XX,男,1990年生,漢族,五臺縣茹村鄉(xiāng)董家村人。
委托代理人黨XX,196O年生,漢族,五臺縣茹村鄉(xiāng)董家村人,農民,系黨XX父親。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XX,男,1979年生,漢族,五臺縣豆村鎮(zhèn)歇馬口村人,農民。
上訴人平安財保忻州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黨XX、高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2014)五民初字第195號民事判決,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安財保忻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安偉寧與被上訴人黨XX的委托代理人黨XX,及其被上訴人高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下午18時許,黨XX駕駛自己所有的無牌二輪摩托車載毛XX從董家村到茹村,行至臺忻線51KM+562M處時,遇高XX駕駛自己所有的晉HX6X5X小轎車從耿鎮(zhèn)到豆村,雙方交會過程中發(fā)生碰撞,引發(fā)交通事故,致毛XX及黨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fā)生后,事故責任經五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認為:“高XX駕駛車輛未靠道路右側通行,且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減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黨XX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在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焙笠罁煌ò踩ㄏ嚓P規(guī)定,認定高XX負事故主要責任,黨XX負事故次要責任,毛XX無責任。(詳見五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五公交發(fā)認字2013第000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發(fā)生后黨XX先在五臺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急診搶救,后又轉入忻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18天,診斷為:“左膝關節(jié)后交叉韌帶損傷;左膝外側副韌帶損傷;左耳內踝皮膚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被ㄈプ≡横t(yī)療費30694.38元。門診費花去3235.5元。后黨XX又在山西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門診檢查治療花去門診費81.5元。華晉骨科醫(yī)院門診費花去740.5元。除上述黨XX花去的醫(yī)療費外,高XX在忻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為黨建偉墊付門診費1710元。在五臺縣第一人民醫(yī)院為黨XX墊付門診費1600元,另外,事故發(fā)生后還交付給黨XX現金1000元。黨XX庭審中提供交通費票據1995元(其中有1520元為雇傭車費收據)。另外,庭審中據黨XX稱,給黨XX做手術請專家花去6000元,但無合法正規(guī)票據,住宿費有780元也系普通收據。黨XX傷情經山西省五臺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黨XX遭車禍,致左膝關節(jié)韌帶損傷等,現遺留左下肢活動功能受限,該損傷的后遺癥構成道路交通事故標準的10級傷殘,上述損傷休息期為90—270日,營養(yǎng)期為30—60日,護理期為60—90日,后期手術費用約需15O00元左右。黨XX為此支付鑒定費2900元,高XX涉事車輛晉HX6X5X小轎車投保于平安財保忻州中心支公司,投保險種為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另查明黨XX,199O年5月20日生,系農業(yè)戶口,另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傷的毛XX已向原審法院另案起訴,要求忻州平安保險公司、高XX及本案黨XX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10萬元。(另案號:2O14五民初宇第25號)。以上即為本案事實。
原審法院認為,黨XX由于無證無牌駕駛摩托載毛利偉與高晉偉駕駛的小轎車在道路行駛交會過程中發(fā)生碰撞,引發(fā)交通事故,致黨XX本人及毛利偉受傷。事故責任經五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高XX負事故主要責任,黨XX本人負事故次要責任,毛XX無責任,而高XX涉事車輛投保于平安財保忻州中心支公司,所投險種為交強險,故黨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由于受傷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參照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結論意見)包括醫(yī)療費:38061.8元、二次手術治療費15000元、護理費3720元、誤工費69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0元、營養(yǎng)費60O元、交通費1700元(酌情)、殘疾賠償金12713.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O0元,共計84235元,首先應由平安財保忻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依法予以賠償,但鑒于本次交通事故中另一傷者毛XX也向原審法院立案起訴要求賠償,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即本案黨XX及另案毛XX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額。剩余不足部分由高XX按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高XX為黨XX墊付的部分醫(yī)療費應在其應付賠償款中予以抵頂。至于黨XX主張的請專家費、及住宿費等因無相關正規(guī)票據,請專家費也不屬賠償范圍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之規(guī)定,判決為:一、被告平安財保忻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依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占損失比例限額內賠償原告黨建偉住院醫(yī)療費34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0元、營養(yǎng)費600元,共計4600元。賠償原告黨建偉護理費3720元,誤工費6900元、交通費1700元、殘疾賠償金1271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二次手術費15000元,共計45033元。以上被告平安財保忻州中心支公司共計賠付原告黨XX49633元。二、原告黨XX剩余醫(yī)療費34602元。由被告高XX依事故責任比例賠付原告黨XX24221元,除去為原告已墊付的醫(yī)療費等計4310元外,再一次性凈賠付原告黨XX19911元。以上(一)(二)項判決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履行完畢。
本院二審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審判決是否適當。
關于原審判決平安財保忻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黨XX醫(yī)療費3460元,二次手術費15000元是否合理問題,本院認為,因該案原審法院在交強險內賠付毛XX和黨XX醫(yī)療費及二次手術費25317元,超過限額15317元,故原審法院該項判決不適當,應予糾正,平安財保在本次事故中應賠付黨建偉醫(yī)療費3460元,二次手術費1540元。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五臺縣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二、平安財保忻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黨XX住院醫(yī)療費34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0元,營養(yǎng)費600元,護理費3720元,誤工費6900元,交通費1700元,殘疾賠償金1271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二次手術費1540元,共計36173元;
三、黨XX剩余醫(yī)療費34602元,二次手術費13460元由高XX依事故責任比例賠付黨XX33643.4元,扣除高XX賠付黨XX4310元外,應賠付黨XX29333.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175元由被上訴人高XX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鑒定費2900元由高XX負擔2730元,黨XX負擔1170元。
審判長 劉 勇 審判員 田青苗 審判員 梁曉峰
書記員:李霞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