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王蕓(河北拓石律師事務所)
邵井輝(河北拓石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肖飛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道29號建業(yè)大廈409室。
負責人劉曉明,該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蕓,河北拓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邵井輝,河北拓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飛。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廊坊支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43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系。雙方應按約定享有權利并履行義務?,F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應按約定承擔保險責任。關于被保險車輛損失數額問題,一審法院委托廊坊誠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修復價格進行評估,其作出的該報告是經過現場勘驗、拍照、市場調查及與維修人員核實,科學、合理確定車輛修復價格;關于趙金花是否具有鑒定資格問題,本院二審期間與趙金花本人核實,其稱廊坊誠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接受一審法院委托作出評估報告期間,趙金花的價格鑒證師執(zhí)業(yè)注冊證書正在進行注冊延期,因新證書有關部門尚未頒發(fā),現新注冊延期結束,延期到2017年7月12日。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記載趙金花的價格鑒證師執(zhí)業(yè)注冊證書初次注冊日期2011年7月13日,注冊有效期至2014年7月12日,第二次注冊日2014年10月29日,注冊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8日,一審法院委托廊坊誠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日期為2014年11月27日,注冊價格鑒證師趙金花在對涉案車輛評估時具備鑒證資格,廊坊誠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資產價格評估報告應為本案的有效證據,被上訴人二審提交的證據予以采信。一審法院依據該報告確定被保險車輛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稱評估報告確認的車輛修復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以及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應重新鑒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系。雙方應按約定享有權利并履行義務?,F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應按約定承擔保險責任。關于被保險車輛損失數額問題,一審法院委托廊坊誠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修復價格進行評估,其作出的該報告是經過現場勘驗、拍照、市場調查及與維修人員核實,科學、合理確定車輛修復價格;關于趙金花是否具有鑒定資格問題,本院二審期間與趙金花本人核實,其稱廊坊誠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接受一審法院委托作出評估報告期間,趙金花的價格鑒證師執(zhí)業(yè)注冊證書正在進行注冊延期,因新證書有關部門尚未頒發(fā),現新注冊延期結束,延期到2017年7月12日。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記載趙金花的價格鑒證師執(zhí)業(yè)注冊證書初次注冊日期2011年7月13日,注冊有效期至2014年7月12日,第二次注冊日2014年10月29日,注冊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8日,一審法院委托廊坊誠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日期為2014年11月27日,注冊價格鑒證師趙金花在對涉案車輛評估時具備鑒證資格,廊坊誠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資產價格評估報告應為本案的有效證據,被上訴人二審提交的證據予以采信。一審法院依據該報告確定被保險車輛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稱評估報告確認的車輛修復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以及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應重新鑒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曹怡
審判員:王榮秋
審判員:羅丕軍
書記員: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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