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寧市溫泉雙鶴橋市農(nóng)業(yè)局附屬1樓。主要負責人:戢運忠,系該支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亞明,湖北昕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通城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仲衡,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葛先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通城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冷桂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通城縣。上述兩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何順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通城縣。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宇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通城縣。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通城縣。上述兩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宏亮,通城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先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通城縣。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潘龍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通城縣。
平安財保咸寧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在一審基礎上減少賠償33946.8元。2.本案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nèi)判決上訴人承擔25%的責任比例過重,應予糾正。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已明確何宇翔負事故主要責任,何先春負次要責任,吳某負次要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事故責任比例應根據(jù)事故各方的過錯程度及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引起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系何宇翔超載超速,吳某未經(jīng)許可占用道路且未設置警示標志,何先春的車輛系正常行駛,是何宇翔駕車撞上吳某路邊堆放的石子堆后車輛失控與何先春車輛相撞導致事故發(fā)生。根據(jù)本案事實,何先春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應低于吳某,而一審判決由吳某和何先春均承擔25%的賠償比例,導致上訴人承擔了超出法定標準的賠償數(shù)額,超出部分應當依法扣減,請求改判上訴人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nèi)承擔不超過15%的賠償責任。2.一審認定精神撫慰金數(shù)額偏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屆鞔_規(guī)定了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應當根據(jù)侵權(quán)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侵權(quán)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quán)人的獲利情況、侵權(quán)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綜合衡量,一審法院支持的精神撫慰金為30000元過高,沒有考慮何宇翔一方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事實,加重了何先春的責任,精神撫慰金應按事故責任比例在4500元范圍內(nèi)酌定。吳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無須賠償被上訴人葛先祥、冷桂華的損失75304.5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何宇翔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擔50%責任,何先春和吳某各承擔25%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宇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何先春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jù)法律相關規(guī)定,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比例不低于70%,一審法院認定負主要責任的何宇翔只承擔50%的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將主要責任與同等責任混為一談。2.一審法院認定吳某和何先春均承擔25%的責任比例不公。何宇翔駕駛機動車與何先春行駛中的機動車發(fā)生碰撞,這一事實與葛旺兵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何宇翔駕駛機動車與吳某門前堆放的石子發(fā)生碰撞是事故的起因,吳某作為非機動車一方對本案事故及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所起的作用遠遠低于機動車一方,吳某應該承擔的責任比例遠遠低于何先春,不應與何先春承擔相同的責任比例。請求二審予以改判,作出合理公正判決。針對平安財保咸寧支公司和吳某的上訴,葛先祥、冷桂華辯稱,本案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未經(jīng)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且未在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何宇翔駕駛機動車與吳某堆放在道路上的石堆發(fā)生碰撞是引發(fā)事故的主要起因,一審法院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吳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兩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是事故車輛的駕駛?cè)藛T無視交通規(guī)則以及吳某違規(guī)擅自占用公路導致,受害人葛旺兵是家庭的經(jīng)濟支柱,受害人親屬合理的訴求應當?shù)玫街С帧a槍ζ桨藏敱O虒幹Ч竞蛥悄车纳显V,何宇翔辯稱,吳某主張本案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一方承擔70%的責任沒有依據(jù),按照吳某的上訴請求,我方只應承擔40%的責任;本案事故是多方的違法行為共同導致,吳某擅自占用公路路面3.5米,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一審判決其承擔25%的比例偏低。何先春在會車的時候應該關閉遠光燈,開啟近光燈,但是其沒有這樣做,沒有安全駕駛和文明駕駛,導致事故發(fā)生,加重了損害后果。本案受害方主張的精神撫慰金請求法院依法認定,何宇翔已經(jīng)承擔了刑事責任,不應再承擔精神撫慰金損失。針對平安財保咸寧支公司和吳某的上訴,何姣辯稱,本人只是肇事車輛所有人,對本案事故的發(fā)生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針對平安財保咸寧支公司的上訴,吳某辯稱,其同樣對本案的賠償責任比例有異議,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nèi)何宇翔只承擔50%的責任,這是同等責任而不是主要責任。精神撫慰金應該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付,不足部分再由事故責任人分擔,即使何宇翔承擔了刑事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仍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針對吳某的上訴,平安財保咸寧支公司辯稱,吳某主張其不承擔責任的上訴請求不成立,兩方負次要責任,應各承擔15%的責任。針對平安財保咸寧支公司和吳某的上訴,何先春、潘龍剛未提交答辯意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月15日0時0分,何宇翔駕駛粵S×××××號小型轎車搭載葛旺兵、葛海從、吳皇保、何俊、葛俊五人從通城縣麥市鎮(zhèn)西坳村往麥市鎮(zhèn)方向行駛,行駛到麥市鎮(zhèn)××村路段時,撞上吳某家占用公路堆積的石子堆上,后又與對向何先春駕駛搭載何興旺、林秀彬的鄂L×××××號小車相撞,造成葛旺兵當場死亡,葛海從、吳皇保、何先春等人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7年1月25日,通城縣交警大隊作出第2017(01150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情況:現(xiàn)場位于通城縣麥市鎮(zhèn)旅游公路陳段村七組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通城縣麥市鎮(zhèn)黃龍山,北至通城縣麥市鎮(zhèn),水泥路面,路面平整,事故地點東側(cè)有一堆石子,占橫向有效路面3.5米。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何宇翔駕駛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載客人數(shù)行駛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公路上時超過了最高時速,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何先春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在會車時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吳某未經(jīng)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且未在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認定何宇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何先春、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葛旺兵、葛海從、吳皇保不負事故責任”。2016年12月5日,潘龍剛將鄂L×××××號車輛向平安財險咸寧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12月6日零時起至2017年12月5日24時止,保險金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同日,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000元,保險期間與交強險一致,同時約定不計免賠率。何先春于2012年12月13日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C1,有效起始日期2012年12月13日,有效期限6年;鄂L×××××號車輛于2013年9月12日注冊登記,車主為潘龍剛,檢驗有效期至2017年9月。同時查明,葛先祥、冷桂華為農(nóng)村居民,共生育葛旺兵等四個子女。冷桂華屬于二級肢體殘疾人,已經(jīng)癱瘓,可以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審過程中,何宇翔陳述已向葛先祥、冷桂華支付100000元,葛先祥、冷桂華表示認可,另查明葛海從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嚴重受傷。參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對葛先祥、冷桂華因葛旺兵死亡造成的損失如下:死亡賠償金236880元(11844元/年×20年)、喪葬費23660元(47320元÷2)、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30000元。葛先祥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1663元(9803元/年×17年÷4)、冷桂華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9015元(9803元/年×20年÷4)。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nèi)舾蓡栴}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應將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故死亡賠償金為327558元。一審法院認為,通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書程序合法,認定結(jié)果并無不當,應予以采信,何宇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何先春、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結(jié)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何宇翔承擔50%的責任,何先春、吳某各承擔25%的責任。鄂L×××××號車輛向平安財險咸寧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應先由平安財險咸寧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由何宇翔、何先春、吳某按責任比例賠償;何姣、潘龍剛在本次事故中無過錯,不承擔責任。冷桂華屬于二級肢體殘疾人,因癱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應當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冷桂華主張還應對其計算護理費,因該賠償不在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內(nèi),不予支持。葛先祥、冷桂華主張贍養(yǎng)費,因已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不能重復計算,故該請求不予支持。葛先祥、冷桂華主張的損失中死亡賠償金為327558元、喪葬費236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381218元,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重傷的葛海從預留30000元份額,由平安財險咸寧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80000元,余額301218元,由何宇翔承擔50%的責任賠償150609元,扣減已支付的100000元,還應賠償50609元;由何先春承擔25%的責任賠償75304.5元,該款由平安財險咸寧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由吳某承擔25%的責任賠償75304.5元。綜上,何宇翔還應賠償50609元,平安財險咸寧支公司共應賠償155304.5元,吳某應賠償75304.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何宇翔賠償葛先祥、冷桂華各項損失50609元;由平安財險咸寧支公司賠償葛先祥、冷桂華各項損失155304.5元;由吳某賠償葛先祥、冷桂華各項損失75304.5元;二、駁回葛先祥、冷桂華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在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3000元,由何宇翔負擔1500元,何先春負擔750元,吳某負擔750元。二審中,冷桂華、平安財保咸寧支公司、何宇翔、何姣、何先春、潘龍剛均未提交新證據(jù)。吳某申請本院調(diào)取本案交通事故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等資料,以便更好分析和劃分本案交通事故的責任。本院向通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diào)取了本案事故的現(xiàn)場照片及事故現(xiàn)場圖,結(jié)合上述資料,交警部門認定吳某堆放的沙子長4.3米,寬5.1米,占用橫向有效路面約3.5米,且吳某未經(jīng)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未設置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符合客觀事實,何宇翔夜晚超載超速駕車撞上石子堆后,與何先春駕駛的對向來車碰撞發(fā)生事故,致使多人傷亡,交警部門對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事故成因的認定并無不當。另查明,葛先祥屬于農(nóng)村低保戶,冷桂華患有“腦梗塞、高血壓病2級(高危組)、冠心病心功能2級、左腎結(jié)石、慢性××攜帶”等疾病,遺留有四肢肌力中三肢肌力下降的后遺癥。對一審認定的其他事實二審繼續(xù)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有:1.一審對本案事故責任比例劃分是否合理。2.一審支持葛先祥、冷桂華主張的精神撫慰金30000元是否合理。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咸寧支公司)、吳某因與被上訴人葛先祥、冷桂華、何宇翔、何姣、何先春、潘龍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縣人民法院(2017)鄂1222民初6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根據(jù)本案事故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屬實,對各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合理有據(jù),本案系多種原因共同作用造成同一損害后果,且三方的過錯緊密結(jié)合才導致事故發(fā)生,如果缺失了三方中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會減輕甚至避免事故的發(fā)生,但在過錯大小及原因力排列順序上,何宇翔應排在首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何先春、吳某的違法行為均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何宇翔負主要責任,何先春、吳某均負次要責任符合常理。在具體到民事責任賠償比例時,在存在多方責任主體的情況下,不能機械地認定只要一方負主要責任,其責任比例就必須大于50%,還應當結(jié)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各原因力相互結(jié)合的情況綜合劃分責任比例。本案一審酌定何宇翔承擔50%的賠償比例,較何先春、吳某各承擔25%的賠償比例已顯示出各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及責任大小,處理并非顯失公平。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何先春和吳某“均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與何先春和吳某“共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意思表示不一樣,責任比例也不一樣。故平安財保咸寧支公司上訴稱其只應與吳某共同承擔30%的責任缺乏事實依據(jù)。何先春和吳某均主張對方應承擔更多的責任,都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結(jié)合本案事實,何先春深夜駕駛車輛,在對向有來車的情況下,未安全文明行駛。吳某違法占用公路,妨礙車輛通行,且未設置警示標志,其過錯行為均與本案事故的發(fā)生關系緊密。一審酌定何先春、吳某各承擔25%的賠償責任亦無不當。本案事故造成葛旺兵死亡,給葛先祥、冷桂華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交警部門并未認定葛旺兵存在過錯,一審判決支持30000元的精神撫慰金并非過高,二審繼續(xù)予以維持。該精神撫慰金計入賠償總數(shù),在交強險優(yōu)先賠償后,不足部分由責任人按過錯承擔,平安財保咸寧支公司僅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何先春應承擔的份額,平安財保咸寧支公司上訴認為應考慮何宇翔承擔主要責任調(diào)整降低精神撫慰金數(shù)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平安財保咸寧支公司、吳某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6000元,由平安財保咸寧支公司、吳某各承擔30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云澤
審判員 熊 澤
審判員 陳繼高
書記員:文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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