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廈禾路189號銀行中心大廈35層。
負責人:劉勝,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商衛(wèi)華,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覃艷,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駕駛員,戶籍地重慶市忠縣,現(xiàn)居住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開華,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龍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齊小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駕駛員,住江西省上饒市余干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畢節(ji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清畢南路五龍公寓8樓。
負責人:尹剛,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洋,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廈門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齊小文、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畢節(jié)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畢節(jié)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7)鄂0528民初6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一審查明的基本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事故雖然是二次撞擊形成,但并無證據(jù)證實在第一次事故后,造成了李某某及乘車人張小玲受傷的損害后果。上訴人要求李某某對事故的損害后果承擔70%的責任無事實依據(jù),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平安財保廈門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劉乾華
審判員 黃孝平
審判員 羅娟
書記員: 張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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