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福華三路星河發(fā)展中心酒店6、7層。法定代表人:孫建平,系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侯慧君,系河北誠和通商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白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贊皇縣。委托代理人趙勝杰,系河北冀華(贊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險公司)與被告白騰某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平安保險公司委托代人侯慧君、被告白騰某委托代理人趙勝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告平安保險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共計人民幣85332.15元(包括本金83554元、利息和罰息1778.15元);2.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費共計人民幣10445.33元;3.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5412.84元(違約金以保險理賠款85332.15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9月12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暫計至2017年11月1日,實際主張至款項還請之日止);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2月23日,被告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友誼大街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簽署編號為79381416002356的借款合同。被告向光大銀行借款人民幣150000元,借款期限36個月。同時,被告(投保人)就該筆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證保險,以光大銀行被保險人,與原告簽署保單號為xxxx38的《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單》(以下簡稱???保險合同”)每月保費率為1.9%。其后,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友誼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向被告發(fā)放共計人民幣150000元的貸款。但自2016年6月23日開始,被告再未履行合同約定還款義務。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施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公司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支付保費。”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進行理賠,理賠金額共計人民幣85332.15元,光大銀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確認書》。同時,根據(jù)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理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進行催收,被告始終不予償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因此截止2017年11月1日,被告除未付理賠款和保費外,尚欠原告違約金共計人民幣35412.84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相關(guān)規(guī)定,原告特向貴院起訴,望依法判如所請。被告白騰某辯稱,1.原告起訴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蓋章,不應啟動該訴訟程序;2.被告沒有要求原告提供保證應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被告與光大銀行簽署編號為79381416002356的貸款合同,被告向光大銀行借款人民幣150000元,借款期限36個月。同時,被告(投保人)就該筆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證保險,以光大銀行被保險人,與原告簽署保單號為xxxx38的《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單》。其后,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友誼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向被告發(fā)放共計人民幣150000元的貸款,但自2016年6月23日開始,被告再未履行合同約定還款義務。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進行理賠,理賠金額共計人民幣85332.15元,光大銀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確認書》。理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進行催收,被告始終不予償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另查明,原、被告簽訂的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中特別約定第3條規(guī)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公司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支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納違約金”。第4條規(guī)定“投保人出現(xiàn)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quán)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等”第5條規(guī)定“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繳保費×當期實際承保天數(shù)/30?!蓖徶校嬷鲝埍桓鎽獌斶€理賠款85332.15元,逾期保費10445.33元和違約金。上述事實由原告陳述、代償債務通知書、代償債務確認書、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本院應原告申請調(diào)取被告與中國光大銀行石家莊友誼大街支行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光大銀行卡號為62×××80的交易流水及原告理賠記錄等在案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白騰某與原告平安保險公司就被告在光大銀行簽署的貸款合同投?!镀桨矀€人貸款保證保險單》,原、被告之間建立的保證合同關(guān)系,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確認。由于被告白騰某未按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支付理賠款(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共計85332.15元,原告支付理賠款后被告白騰某未依約向原告歸還上述理賠款,違反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白騰某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有權(quán)要求被告白騰某償還理賠款,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請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保證保險合同中約定逾期歸還理賠款的違約金按每日千分之一(折合成年利率是36.5%)計算,約定過高,本院不予采納,依法予以調(diào)整,本院酌情認定違約金參照民間借貸年利率24%計算為宜,被告應按本金85332.15元為基數(shù)并按年利率24%計算承擔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的違約金。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逾期保險費,因原告僅提交了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未提交該貸款實際發(fā)放日的證據(jù),導致該主張計算無據(jù),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白騰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85332.15元并承擔違約金(違約金按本金85332.15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二、駁回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23元,減半收取1461.5元,由被告白???飛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靜萱
書記員:張茜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