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陽市高新區(qū)追日路漢北科技孵化園主樓1、2樓。
主要負責人:阮俊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華偉,湖北思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老河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永昌,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保險人王某在事故中受傷,但其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中關(guān)于交通事故事實、損害賠償調(diào)解部分均未涉及該節(jié)事實,一審法院在審理中未作進一步核實,直接采信該證據(jù),以此作為認定保險事故發(fā)生的依據(jù),導致本案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民初299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248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周桂榮 審判員 楊曉波 審判員 陳 博
法官助理童堯 書記員鄒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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