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
杜寶娜(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
張成某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光宇,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寶娜,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成某,男,漢族,住安達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與被告張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付彥輝
書記員:孟艷霞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