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團風支行,住所地黃岡市團風縣團黃大道特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陳國平,行長。
委托代理人胡意武,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團風支行副行長,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劉志群,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分行員工,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浠水縣人,住湖北省浠水縣。
被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浠水縣人,住湖北省浠水縣。
被告湖北宏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岡市沿江路1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00180320940J。
法定代表人汪從林,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彩軍、占瀚,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團風支行訴被告奚某某、胡某、湖北宏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團風支行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團風支行的撤訴申請是對其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團風支行撤回對被告奚某某、胡某、湖北宏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759元減半收取后由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團風支行承擔。
審判員 蔡芬
書記員:陳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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