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贊皇支行。
住所地:贊皇縣槐泉路東路130號。
法定代表人邢偉棟,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東營,河北正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艷艷,河北正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河北揚泰貿(mào)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海潮,執(zhí)行董事。
住所地:贊皇縣南環(huán)路26號。
被告周海潮,男,漢族,1950年12月8日生,住贊皇縣。
被告張素玲,女,漢族,1956年9月25日生,住贊皇縣。
被告贊皇縣恒寶商貿(mào)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29553304792E。
住所地:贊皇縣花林村村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聚武,執(zhí)行董事兼經(jīng)理。
原告中國工商股份有限公司贊皇支行訴被告河北揚泰貿(mào)易有限公司、周海潮、張素玲、贊皇縣恒寶商貿(mào)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
原告中國工商股份有限公司贊皇支行訴稱,2015年9月22日,被告河北揚泰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泰貿(mào)易)與原告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0040200233-2015年(贊皇)字0058號),借款6950000,借款期間六個月。合同約定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上浮10%,逾期罰息利率為在原借款利率基礎(chǔ)上加收50%,按月結(jié)息,借款到期日利隨本清。被告周海潮、張素玲、贊皇縣恒寶商貿(mào)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河北揚泰001號、河北揚泰002號保證合同,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2015年9月29日,原告將上述借款發(fā)放至被告約定賬戶。截止2016年11月20日,該筆借款尚欠本金6938100元,利息462670.04元,截至起訴日,上述借款還款期限屆滿,被告未能按時償還本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河北揚泰貿(mào)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銀行借款本金6938100元,截止2016年11月20日利息462670.04元,本息共計7400770.04元(柒佰肆拾萬零柒佰柒拾元零肆分)以及到借款實際付清日的利息。2、判決被告周海潮、張素玲、贊皇縣恒寶商貿(mào)有限公司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送達地址,經(jīng)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的送達地址,故應(yīng)駁回原告的起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砻袷掳讣娜舾梢?guī)定》第八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贊皇支行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3600元,由本院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俊峰
書記員: 李子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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