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興業(yè)支行
楊雙(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興業(yè)支行(以下簡稱工行襄陽興業(yè)支行)。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人民路21號。
負責人王明燈,工行襄陽興業(yè)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楊雙,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
原告工行襄陽興業(yè)支行與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審判員李明賢獨任審理,于2015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工行襄陽興業(yè)支行委托代理人楊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工行襄陽興業(yè)支行借款人民幣300000元,截止2015年6月19日尚欠原告工行襄陽興業(yè)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115000元,利息人民幣3000元,因被告借款后不按合同約定還款,已逾期未還,依據(jù)合同約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償還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工行襄陽興業(yè)支行訴稱,為此次訴訟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因該項請求與被告王某某的借款不存在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故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但并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第二款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興業(yè)支行與被告王某某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
二、被告王某某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興業(y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15000元;
三、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興業(y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15000元的利息:①計算至2015年6月19日止的利息人民幣3000元;②另從2015年6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雙方約定的借款年利率7.995%標準計算利息;
四、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興業(yè)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逾期支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辦理。
案件受理費138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工行襄陽興業(yè)支行借款人民幣300000元,截止2015年6月19日尚欠原告工行襄陽興業(yè)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115000元,利息人民幣3000元,因被告借款后不按合同約定還款,已逾期未還,依據(jù)合同約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償還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工行襄陽興業(yè)支行訴稱,為此次訴訟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因該項請求與被告王某某的借款不存在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故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但并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第二款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興業(yè)支行與被告王某某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
二、被告王某某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興業(y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15000元;
三、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興業(y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15000元的利息:①計算至2015年6月19日止的利息人民幣3000元;②另從2015年6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雙方約定的借款年利率7.995%標準計算利息;
四、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興業(yè)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逾期支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辦理。
案件受理費138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明賢
書記員:朱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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