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行
樊哲愚(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
莊傳海
魯擁軍
申請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行,住所地:潛江市章華中路41號。
代表人胡秋波,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樊哲愚,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莊傳海,該支行職員。
被申請人魯擁軍,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
申請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行與被申請人魯擁軍申請實現(xiàn)擔保物權(quán)一案,申請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特別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張傳慧獨任進行了審查。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針對申請人申請實現(xiàn)擔保物權(quán),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nèi)對申請人的申請事由提出了實體異議,且其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雙方確實存在民事權(quán)益爭議,故對申請人的申請依法應予以駁回,申請人對其權(quán)利請求可另行提起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行的申請。
申請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行預交的申請費2830元予以退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針對申請人申請實現(xiàn)擔保物權(quán),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nèi)對申請人的申請事由提出了實體異議,且其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雙方確實存在民事權(quán)益爭議,故對申請人的申請依法應予以駁回,申請人對其權(quán)利請求可另行提起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行的申請。
申請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行預交的申請費2830元予以退還。
審判長:張傳慧
書記員:劉燦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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