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南環(huán)支行,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806613332C,住所地滄州市新華區(qū)清池南大道55號。
負責人馮福啟,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志彪、吳增華,河北榆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黃驊市。
被告竇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梁某某之妻。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南環(huán)支行與被告梁某某、竇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南環(huán)支行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南環(huán)支行撤訴。
案件受理費293.57元,由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南環(huán)支行承擔。
審判員 邵景
書記員: 李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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