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某熱河支行,住所地承某市雙橋區(qū)南營子大街西16號。
負責人:戴建國,職務(wù)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連國,河北德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承某市興隆縣,
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承某市興隆縣,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某熱河支行與被告鄧某某、崔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經(jīng)審理查明,因原告無法提供被告準確送達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砻袷掳讣娜舾梢?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某熱河支行的起訴。
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2198.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仕軍
書記員: 左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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