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某開發(fā)區(qū)支行
郭金輝(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
周俯安(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
白海某
于某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某開發(fā)區(qū)支行,住所地承某市開發(fā)區(qū)創(chuàng)業(yè)服務中心,組織機構代碼71584951-8。
負責人楊秀峰,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郭金輝,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俯安,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海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某市。
被告于某,經理,住承某市。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某開發(fā)區(qū)支行與被告白海某、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某開發(fā)區(qū)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郭金輝、周俯安,被告白海某、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某開發(fā)區(qū)支行與被告白海某、于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但被告自2013年1月始一直未按約定還款,已經成就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借款合同解除條件,因此對于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某開發(fā)區(qū)支行要求被告白海某、被告于某償還貸款本金372762.30元、截至2014年2月23日的利息36894.39元并解除雙方借款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本案實現債權的律師費20500.00元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因被告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九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白海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某開發(fā)區(qū)支行貸款本金372762.30元及該貸款本金截至2014年2月23日的逾期利息36894.39元以及自2014年2月23日后至貸款本金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被告于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二、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某開發(fā)區(qū)支行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50.00元,由被告白海某、于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某開發(fā)區(qū)支行與被告白海某、于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但被告自2013年1月始一直未按約定還款,已經成就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借款合同解除條件,因此對于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某開發(fā)區(qū)支行要求被告白海某、被告于某償還貸款本金372762.30元、截至2014年2月23日的利息36894.39元并解除雙方借款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本案實現債權的律師費20500.00元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因被告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九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白海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某開發(fā)區(qū)支行貸款本金372762.30元及該貸款本金截至2014年2月23日的逾期利息36894.39元以及自2014年2月23日后至貸款本金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被告于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二、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某開發(fā)區(qū)支行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50.00元,由被告白海某、于某承擔。
審判長:王亞娟
審判員:巴麗
審判員:付立軍
書記員:馮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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