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區(qū)光明西道86號。
法定代表人:董潔。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蓓蓓,河北天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周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以下簡稱)與被告許某某、被告周紅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后443元,由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承擔(dān)。
審判員 楊曉閣
書記員:賈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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