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住所地:云某某城關夢澤大道6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2388111375XP。
負責人:王濤,系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云某某人,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市場營銷中心信貸與風險經理,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旭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云某某人,住云某某,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住所地:云某某城關鎮(zhèn)城北工業(yè)園白某家居建材市場。
經營者:周紅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云某某人,系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經營者,住云某某,
被告:云某某白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某某城關鎮(zhèn)楚王城大道34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23665488645N。
法定代表人:汪林生,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被告:湖北云夢白某現(xiàn)代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某某城關鎮(zhèn)楚王城大道北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23550673146A。
法定代表人:汪林生,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被告:周紅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云某某人,系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經營者,住云某某,
被告:萬旭平(系被告周紅波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云某某人,住云某某,
以上五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紅,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有權代為應訴,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解,與對方當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訴被告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被告云某某白某商貿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云夢白某現(xiàn)代倉儲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周紅波、被告萬旭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代超、邱旭東,被告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被告云某某白某商貿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云夢白某現(xiàn)代倉儲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周紅波、被告萬旭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查封被告云某某白某商貿有限公司抵押房產,2018年10月8日本院裁定對被告云某某白某商貿有限公司抵押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鄂云房權證城關字第××號、鄂云房權證城關字第××號;土地使用權證號:云國用(2012)第12155-4號、云國用(2012)第12155-2)予以查封。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立即償還所欠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截止2018年7月21日貸款本金2609519.08元,利息、復利及罰息23949.62元,本息合計2633468.70元(此后的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付至被告還清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2、判令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對被告云某某白某商貿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有權以抵押物的處置價款優(yōu)先償還貸款本息及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全部費用;3、判令被告湖北云夢白某現(xiàn)代倉儲物流有限公司、周紅波、萬旭平對被告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全部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26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與云某某白某商貿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0181200241-2014年云夢(抵)字0022號《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約定云某某白某商貿有限公司擔保的主債權為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6日期間。以其所有的位于云某某城××大道與××路交匯處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鄂云房權證城關字第××號、鄂云房權證城關字第××號;土地使用權證號:云國用(2012)第12155-4號、云國用(2012)第12155-2號)作抵押,在人民幣30000000元的最高余額內,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與湖北云夢白某現(xiàn)代倉儲物流有限公司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擔保,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納入所附借款人名單。2014年10月17日雙方辦理抵押登記(權證號:鄂云房他證城關字第××號;云他項(2014)第124號)。2018年1月18日云某某白某商貿有限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簽訂了一份編號為0181200241-2014年云夢(抵)字0022-1號《抵押變更協(xié)議》,約定將上述《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的最高額債權發(fā)生期間變更為2014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6日,并在云某某國土資源局和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中心備案。
2014年12月18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與周紅波、萬旭平簽訂一份18120241-2014云夢(保)字1218號《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周紅波、萬旭平所擔保的主債權為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間,在人民幣4000000元最高余額內,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與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簽訂的借款合同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018年1月2日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簽訂了編號為0181200241-2017年(云夢)字00088號《小企業(yè)借款合同》,約定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為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發(fā)放小企業(yè)貸款2900000元,期限為一年,到期日為2019年1月5日,借款利率為6.09%,并約定逾期罰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同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與湖北云夢白某現(xiàn)代倉儲物流有限公司簽訂了0181200241-2017云夢(保)字0102號《保證合同》,約定湖北云夢白某現(xiàn)代倉儲物流有限公司擔保的主債權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與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簽訂的編號為0181200241-2017年(云夢)字00088號《小企業(yè)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對債務人的債權,擔保責任為連帶責任保證。
2018年1月5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依約向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發(fā)放貸款2900000元。同日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簽定了一份0181200241-2018年云夢(質)字0105號《質押合同》,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以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的單位存款290000元作質押擔保。2018年5月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開始欠息,7月20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依約宣布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貸款提前到期,次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扣劃質押款及利息償還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借款本金。截至2018年7月21日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尚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貸款本金2609519.08元,利息、復利及罰息23949.62元,本息合計2633468.70元。
被告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被告云某某白某商貿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云夢白某現(xiàn)代倉儲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周紅波、被告萬旭平承認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主張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與被告云某某白某商貿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0181200241-2014年云夢(抵)字0022號《最高額抵押合同》以及0181200241-2014年云夢(抵)字0022-1號《抵押變更協(xié)議》;與被告周紅波、萬旭平簽訂一份18120241-2014云夢(保)字1218號《最高額保證合同》;與被告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簽定的編號為0181200241-2017年(云夢)字00088號《小企業(yè)借款合同》以及0181200241-2018年云夢(質)字0105號《質押合同》;與被告湖北云夢白某現(xiàn)代倉儲物流有限公司簽訂了0181200241-2017云夢(保)字0102號《保證合同》均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民事行為。被告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不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利息屬違約行為,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宣布融資提前到期符合合同約定,被告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應按提前到期要求償還借款本息。被告云某某白某商貿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云夢白某現(xiàn)代倉儲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周紅波、被告萬旭平應按各自簽訂抵押及保證合同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尚欠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截至2018年7月21日借款本金2609519.08元,利息、復利及罰息23949.62元,本息合計2633468.70元。(此后的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付至被告還清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二、被告周紅波、萬旭平在4000000元限額內對被告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湖北云夢白某現(xiàn)代倉儲物流有限公司對被告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對被告云某某白某商貿有限公司設置的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7868元、訴訟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被告云某某卓品廚衛(wèi)經營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周峰
人民陪審員 張華軍
人民陪審員 儲佳
書記員: 景艷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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