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范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范氙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門市白云大道78號,組織機構代碼73793917-8。
代表人:雷大鵬。
委托代理人:劉金梅,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范某某與被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荊門太平洋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東寶民二初字第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鄂荊門民一終字第00006民事裁定,裁定按范某某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范某某不服該裁定,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鄂民立二再終字第00006號民事裁定,撤銷(2014)鄂荊門民一終字第00006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審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氙鎂,被上訴人荊門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金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0年4月19日,原荊門市東寶旅行社有限公司向荊門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800000元。同年10月14日,原荊門市東寶旅行社有限公司更名為東方旅行社。2011年3月28日,東方旅行社與湖北金商集團公司簽訂湖北省國內(nèi)旅游合同,組織該公司員工17人于2011年4月2日至5日赴西安、延安等地旅游。范某某駕駛自有的鄂H×××××車輛運送本次旅游的游客。當車輛行至二廣高速二廣向1576km+400m處時,車輛方向失控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范某某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012年9月14日荊門仲裁委員會裁決荊門太平洋保險公司支付東方旅行社責任保險金800000元,已支付完畢。
荊門太平洋保險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范某某賠償其公司經(jīng)濟損失800000元。
原判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此?guī)定賦予了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范某某代為東方旅行社履行旅客運輸義務,經(jīng)生效法律文書認定,與東方旅行社不存在雇傭關系,因此范某某對外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因其違規(guī)操作致使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游客的傷亡,東方旅行社有權按照法律規(guī)定要求范某某承擔相應損失,范某某因而成為該法條規(guī)定的東方旅行社之外的第三人。本案荊門太平洋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了東方旅行社800000元保險金后,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已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取得了東方旅行社向范某某求償?shù)臋嗬?。荊門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主張合法有據(jù),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原審判決:范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支付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賠償金800000元。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800元,訴訟保全費4520元,由范某某負擔。
二審查明,本院已經(jīng)生效的(2013)鄂荊門民二終字第00092號民事判決,認定范某某與東方旅行社系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同時認定,本次事故范某某應承擔80%的責任,東方旅行社自行承擔20%的責任。
其他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范某某在本案中是否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第三人;本案所涉保險能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關于代位求償權的規(guī)定,如果適用,其數(shù)額是多少。
對于范某某提出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規(guī)定的第三人的問題。根據(jù)本院已經(jīng)生效的本院已經(jīng)生效的(2013)鄂荊門民二終字第00092號民事判決,范某某與東方旅行社系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故在本次事故中,范某某與東方旅行社之間,屬于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范某某的行為需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范某某的行為不能視為東方旅行社的行為。同時,本案所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為東方旅行社,范某某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而是保險合同以外的人,屬于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第三人的范疇。范某某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對于范某某提出本案中所涉的保險系責任保險,對于責任保險,保險人不享有代為求償權的問題。首先,根據(jù)《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該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據(jù)此可以認定,本案所涉保險,確屬責任保險。但我國保險法對保險的分類,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chǎn)保險,并未將責任保險單獨列為一類。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財產(chǎn)保險業(yè)務,包括財產(chǎn)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yè)務。由此可見,責任保險仍屬于財產(chǎn)保險業(yè)務的范疇,應當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調(diào)整。此外,《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直接賠償保險金或者先行支付搶救費用之日起,在賠償、支付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綜上,荊門太平洋保險公司在本案中行使代位求償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范某某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規(guī)定,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發(fā)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二是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三是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賠付了保險金。根據(jù)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及陳述,可以認定荊門太平洋保險公司因保險事故向東方旅行社支付保險賠償金800000元的事實。本院已經(jīng)生效的(2013)鄂荊門民二終字第00092號民事判決,認定范某某在履行其與東方旅行社的合同中存在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從而認定其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承擔80%的責任,即東方旅行社對范某某有賠償請求權。故在本案中,太平洋財保荊門公司向東方旅行社賠償?shù)?00000元中,范某某負有640000元(800000元×80%)的賠償責任,故太平洋財保荊門公司僅對該640000元有向范某某行使代位求償?shù)臋嗬?br/>綜上,因關聯(lián)案件判決變化,故本案賠償數(shù)額應做相應調(diào)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東寶民二初字第67號民事判決;
二、范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支付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賠償金640000元;
三、駁回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訴訟保全費4520元,由范某某負擔13960元,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負擔236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范某某負擔9440元,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負擔236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偉 審 判 員 向 芬 代理審判員 唐倩倩
書記員:龍金亞 周立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