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京城
魏艷杰(河北清音律師事務所)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賈艷平(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齊京城,農民。
委托代理人魏艷杰,河北清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解放西路18號。
負責人李良,該公司經理,130821196411107922。
委托代理人賈艷平,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齊京城因返還墊付款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法院(2014)肅民初字第7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11年11月1日,上訴人承保的車輛在山東淄博發(fā)生交通事故,第三者在山東淄博市主張店區(qū)人民法院起訴上訴人后,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中只判決了交強險,第三者險全部由齊京城承擔,因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墊付的18000元款項,在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中被上訴人不是履行第三者險義務的主體;上訴人齊京城向第三人全部履行完第三者險后,可依法向被上訴人追償。因此原判由齊京城返還被上訴人為齊京城墊付的18000元款項,并無不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三款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第三者賠償?shù)谋kU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規(guī)定,本案中上訴人齊京城因未完全履行完畢第三者險,且也未經法定程序,原判依據(jù)該條的規(guī)定認定涉案的18000元為墊付款,判由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元,由上訴人齊京城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2011年11月1日,上訴人承保的車輛在山東淄博發(fā)生交通事故,第三者在山東淄博市主張店區(qū)人民法院起訴上訴人后,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中只判決了交強險,第三者險全部由齊京城承擔,因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墊付的18000元款項,在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中被上訴人不是履行第三者險義務的主體;上訴人齊京城向第三人全部履行完第三者險后,可依法向被上訴人追償。因此原判由齊京城返還被上訴人為齊京城墊付的18000元款項,并無不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三款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第三者賠償?shù)谋kU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規(guī)定,本案中上訴人齊京城因未完全履行完畢第三者險,且也未經法定程序,原判依據(jù)該條的規(guī)定認定涉案的18000元為墊付款,判由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元,由上訴人齊京城承擔。
審判長:常秀良
審判員:王濟長
審判員:溫麗梅
書記員:米蘭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