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中南路39號。代表人:閆偉青,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凡,男,該公司員工。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飛,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華榮,湖北啟方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枝江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永生,宜都市宜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張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1民初1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宜都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1民初198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宜都市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667元,本院予以退還。
審判長 陳繼雄
審判員 劉 強
審判員 王明兵
書記員:袁昌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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