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泉南大街永康城市花園21號樓。
負責人:姜子忠,系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軍立,男,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山嶺,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平鄉(xiāng)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輝,河北君合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因與被上訴人趙山嶺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502民初16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調(diào)查和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大地財險上訴請求:1、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請求;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遺漏主要事實。被上訴人車輛是經(jīng)過抵押登記的。抵押權(quán)人對保險理賠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被上訴人沒有在我公司投保自燃險。被上訴人的車輛在我公司投有車輛損失保險,約定保險事故包括火災,不包括自燃。被保險人的車輛發(fā)生自燃。因被上訴人沒有投保自然險,因此,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認定損失無依據(jù),購買車輛時是71000元,其已經(jīng)使用,實際價值沒有評估,一審判決71000元沒有依據(jù)。一審沒有對殘值做進一步處理,該車輛具有一定的價值,退一步講,即便我公司承擔本次自燃事故的賠償責任,也應當扣除殘值,或者明確保險公司賠償后殘值歸我公司所有。
趙山嶺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在火災事故發(fā)生之后,我方仍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歸還貸款。雙方的貸款合同并不因為火災的發(fā)生而終止。在貸款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被上訴人仍是原標的物的所有權(quán)人,有權(quán)要求賠償,望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山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款71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6年3月29日,原告趙山嶺為其名下的車牌號為冀E×××××大眾捷達轎車(發(fā)動機號H66852)在被告大地財險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金額為71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止。2、2017年1月30日1時51分左右,位于平鄉(xiāng)縣的原告趙山嶺家中車庫內(nèi)冀E×××××捷達轎車發(fā)生火災,火災造成該捷達轎車完全燒毀。平鄉(xiāng)縣公安消防大隊對火災事故作出平公消火認字(2017)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時間為2017年1月30日1時51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冀E×××××捷達轎車后部,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擊、遺留火種、車庫內(nèi)照明等電氣線路故障引發(fā)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車內(nèi)電氣線路故障引發(fā)火災的可能。3、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投保車輛被燒毀屬于自燃,不在原告投保的汽車損失保險賠償范圍內(nèi),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認為被告對免責條款沒有履行提示和告知義務(wù),并對投保單及投保提示上的“趙山嶺”簽名有異議,并向法院申請對該兩處的“趙山嶺”簽名進行筆跡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唐山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對此簽名字跡進行檢驗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7年10月12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送檢的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和《河北省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保險投保提示(2013版)》上“趙山嶺”簽名字跡不是趙山嶺所寫。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火災造成冀E×××××捷達轎車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賠償?shù)姆秶?。根?jù)保險條款的約定,火災屬于車輛損失險的承保范圍,但因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除外。根據(jù)保險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本案中的投保單及投保提示上的“趙山嶺”簽名均不是原告本人所簽,由此可證明被告大地財險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沒有向原告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wù),因此對原告承保的汽車損失保險中的免責條款對原告不產(chǎn)生效力,被告仍應當在汽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冀E×××××捷達轎車投保的汽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71000元,在本次火災事故中,該車輛已經(jīng)完全燒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71000元的訴訟請求,未超出保險金額,故對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辯解意見,證據(jù)及理由均不充分,不予采納。判決: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趙山嶺車輛損失71000元。案件受理費1575元,減半收取計787.5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的質(zhì)證。趙山嶺提交的《終端零售客戶貸款清償證明》證明涉案車輛的貸款已還清,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不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另查明,雙方均認可車輛購置稅按新車購置價的5%計算,計3550元;折舊時間按10個月計算;殘值按每噸800元、1.5噸計算,合計1200元。
本院認為,趙山嶺提交的《終端零售客戶貸款清償證明》證明涉案車輛的貸款已還清,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不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該車輛從2016年4月11日登記到2017年1月30日出險近10個月的時間,殘值歸趙山嶺所有,按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二項約定九座以下客車按0.6%折舊,按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計算本次事故造成趙山嶺損失為68877元〔新車購置價71000元+車輛購置稅3550元)—(新車購置價71000元+車輛購置稅3550元)×每月折舊率0.6%×10個月—殘值1200元〕。本案中的投保單及投保提示上的“趙山嶺”簽名均不是趙山嶺本人所簽,大地財險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沒有向趙山嶺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w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免責條款對趙山嶺不產(chǎn)生效力,大地財險應承擔賠償趙山嶺的損失68877元。
綜上所述,大地財險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502民初1683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趙山嶺車輛損失68877元;
三、駁回趙山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575元,減半收取計787.5元,由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764元,由趙山嶺負擔23.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75元,由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1528元,由趙山嶺負擔4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新戈
審判員 何秀艷
審判員 秦一臣
書記員: 賀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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