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負責人蔡治洲,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勝利,湖北維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張小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與被告王某某勞動爭議一案,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訴。
減半后案件受理費5元、郵寄送達費46元由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擔(已付)。
審判員 范正霜
書記員:蔡高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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