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國華糧物流集團青山港口庫,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
負責人:劉春林,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人山,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鈺,湖北正苑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申請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申請人:李宗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現(xiàn)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
申請人中國華糧物流集團青山港口庫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請求凍結(jié)被申請人李某、李宗旗的銀行存款421,1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財產(chǎn)。為此,擔保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單保函,在421,100元以內(nèi)為本案提供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保單號xxxx26)。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中國華糧物流集團青山港口庫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jié)被申請人李某、李宗旗的銀行存款421,1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財產(chǎn)。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解除財產(chǎn)保全。
審判員 袁少穩(wěn)
書記員:余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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