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感湖農場支行,住所地:黃岡市龍感湖管理區(qū)農工商大道17號。
負責人:張澤,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太軍,該支行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展宏,湖北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洪山區(qū)。
被告:黃岡市永利硫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龍感湖管理區(qū)沙湖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徐偉夏,經理。
被告:徐偉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岡市。
被告:錢建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岡市。
被告:徐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岡市。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感湖農場支行與被告徐某、黃岡市永利硫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徐偉夏、錢建華、徐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感湖農場支行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感湖農場支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當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感湖農場支行撤訴。
案件受理費14972元,減半收取計7486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2486元,由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感湖農場支行負擔。
審判員 周揚洲
書記員: 蔡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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