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某支行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2761594901XK
地址:黃某某黃梅鎮(zhèn)五祖大道451號。
負責人:余巍,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展宏,湖北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13日,漢族,湖北省黃某某人,住黃某某。
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8日,漢族,湖北省黃某某人,住址同上。系被告蔡某某配偶。
被告:商騰芳,男,生于1962年1月31日,漢族,湖北省黃某某人,住黃某某。
被告:胡新球,男,生于1964年2月20日,漢族,湖北省黃某某人,住黃某某。
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某支行訴被告蔡某某、胡某某、商騰芳、胡新球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自愿、合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某支行撤訴,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某支行負擔。
審判員 李龍祥
書記員:李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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