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某支行。住所地:黃某某黃梅鎮(zhèn)五祖大道26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2761594901XK。
負責人:余巍,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偉,該行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展宏,湖北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9日,漢族,湖北省黃某某人,住黃某某。
被告:汪建華,男,生于1956年1月12日,漢族,湖北省黃某某人,住黃某某。
被告:楊愛蘭,女,生于1971年6月18日,漢族,湖北省黃某某人,住黃某某。
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某支行與被告汪某某、汪建華、楊愛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亞文、張展宏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汪某某、汪建華、楊愛蘭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汪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9442.75元(利息暫算至2017年3月1日,訴訟期間利息另行計算)。2、判決被告汪建華、楊愛蘭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3月4日,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某支行與被告汪某某簽訂了《農(nóng)戶貸款借款合同》,借款本金50000元,期限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借款期限12個月。擔保人汪建華、楊愛蘭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借款人和擔保人均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發(fā)放合同項下全部農(nóng)戶貸款50000元,
執(zhí)行年利率為8.025%、逾期年利率為12.0375%,但到期后至2017年3月1日,被告尚欠貸款本金45000元,利息9442.75元。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證據(jù):1、《農(nóng)戶貸款借款合同》,以證明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及借款金額、期限、借款利率、逾期罰息等內(nèi)容;2、借款憑證復印件,以證明原告已依約發(fā)放貸款;3、貸款合約基本信息,4、利息計算清單,以證明截止2017年3月1日,被告尚欠貸款本金45000元,利息9442.75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簽訂的《農(nóng)戶貸款借款合同》,條款明確,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合同。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某支行依約發(fā)放了貸款給被告汪某某,被告汪某某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汪某某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建華、楊愛蘭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應承擔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汪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某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9442.75元。(自2017年3月2日起至還款之日,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及逾期罰息計付利息)。
二、被告汪建華、楊愛蘭對上述第一項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25元,由被告汪某某、汪建華、楊愛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董澤金 審判員 趙 倩 審判員 柯國華
書記員:艾萌萌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