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長江
王彥?。ê颖奔叫锹蓭熓聞账?br/>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縣支行
陳忠升
上訴人(原審被告):苗長江(又名苗俊江),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彥俊,河北冀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縣支行。住所地:阜城縣阜城鎮(zhèn)富強東路60號
負責人:劉保存,行長。
委托代理人:陳忠升,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縣支行古城分理處主任。
原審被告:曲某某。
原審被告:張立東。
上訴人苗長江因與被上訴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縣支行、原審被告曲某某、原審被告張立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縣人民法院(2013)阜民二初字第2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苗長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請,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的申請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上訴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縣支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上訴人苗長江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的申請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上訴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縣支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上訴人苗長江負擔。
審判長:付圣云
審判員:楊建一
審判員:關信娜
書記員: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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