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某支行
鄭閔(湖北飛奧律師事務所)
姚某某
楊某某
劉占義
楊德濤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某支行。住所地鐘某某郢中鎮(zhèn)承天大道中路1號。
負責人黃河,行長。
委托代理人鄭閔,湖北飛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某。
被告楊某某(系被告姚某某妻子)。
被告劉占義。
被告楊德濤。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某支行(以下簡稱農行鐘祥支行)與被告姚某某、楊某某、劉占義、楊德濤金融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道功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行鐘祥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鄭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姚某某、楊某某、劉占義、楊德濤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農行鐘祥支行與被告姚某某簽訂的農戶貸款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應當依法應予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積極、全面履行合同所約定的各自的義務。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姚某某在貸款逾期后仍未償還給原告,其行為已構成違約。被告姚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系夫妻關系,該貸款系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債務,故被告楊某某應承擔清償責任。被告劉占義、楊德濤作為擔保人在該借款合同上簽字,同意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在其保證范圍內,對上述借款承擔清償責任。原告農行鐘祥支行要求被告姚某某、楊某某按照合同約定償還本金及利息,并按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50%逾期利息,被告劉占義、楊德濤承擔連帶責任該請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3000元,該項支出系雙方約定實現(xiàn)債權及擔保的支出,被告已實際違約,本院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姚某某、楊某某償還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某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4258.33元;被告劉占義、楊德濤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姚某某、楊某某支付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某支行借款罰息(按本金50000元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確定借款利率,在該基礎上上浮50%計算);被告劉占義、楊德濤對上述借款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姚某某、楊某某支付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某支行律師費支出3000元;被告劉占義、楊德濤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第一、二、三判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被告姚某某、楊某某、劉占義、楊德濤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農行鐘祥支行與被告姚某某簽訂的農戶貸款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應當依法應予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積極、全面履行合同所約定的各自的義務。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姚某某在貸款逾期后仍未償還給原告,其行為已構成違約。被告姚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系夫妻關系,該貸款系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債務,故被告楊某某應承擔清償責任。被告劉占義、楊德濤作為擔保人在該借款合同上簽字,同意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在其保證范圍內,對上述借款承擔清償責任。原告農行鐘祥支行要求被告姚某某、楊某某按照合同約定償還本金及利息,并按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50%逾期利息,被告劉占義、楊德濤承擔連帶責任該請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3000元,該項支出系雙方約定實現(xiàn)債權及擔保的支出,被告已實際違約,本院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姚某某、楊某某償還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某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4258.33元;被告劉占義、楊德濤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姚某某、楊某某支付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某支行借款罰息(按本金50000元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確定借款利率,在該基礎上上浮50%計算);被告劉占義、楊德濤對上述借款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姚某某、楊某某支付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某支行律師費支出3000元;被告劉占義、楊德濤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第一、二、三判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被告姚某某、楊某某、劉占義、楊德濤共同負擔。
審判長:馮道功
書記員:羅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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