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樊城支行。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前進路**號。負責人:趙煒,該行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軍,湖北三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被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被告:潘開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
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潘某、潘開成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45646.53元,及截止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71300.47元,滯納金4700.33元;從2018年6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另按本金的5%支付滯納金;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0年12月15日,被告潘某向原告申辦貸記卡,約定原告向潘某授予15萬元信用額度,借款人可在額度內(nèi)刷卡購物消費。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逾期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利息,并按未還金額的5%收取滯納金等費用。潘開成出具擔保書,為借款承擔擔保責任。后潘某持卡多次購物消費,但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等費用。擔保人亦未履行擔保義務。為此,特訴至法院,請求支持訴請。被告潘開成辯稱,原告訴請的潘某欠款數(shù)額及潘開成為借款提供擔保的事實屬實,亦同意承擔擔保責任,但目前經(jīng)濟困難,請求延期還款。
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樊城支行與被告潘某、潘開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軍,被告潘開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潘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潘開成對原告訴稱的事實和理由不持異議,本院確認潘某拖欠原告借款本息屬實。但原告請求二被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混淆了責任主體,本院依法予以糾正,由潘某承擔還款責任,潘開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潘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相關訴訟權利,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潘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樊城支行的剩余借款本金145646.53元,及截止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71300.47元,滯納金4700.33元;此后利息、滯納金等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二、被告潘開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12.35元,減半收取1156元,由被告潘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安文
書記員:楊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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