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地址:武穴市永寧大道西3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82880418383T。
代表人:朱箏,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呂孟祥,男,湖北廣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武穴市,。
被告:劉某,女,漢族,務工,系張某某之妻。
被告:郭嬌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報社記者,住武穴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與被告張某某、劉某、郭嬌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自愿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國農業(yè)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負擔。
審 判 長 王政清 審 判 員 呂 璟 人民陪審員 張 曉
書記員: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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