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住所地唐某市古某區(qū)林西新林道5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00693472878N。
負責人:韓剛,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旭東,該支行客戶部經理。
被告:郭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河北省遷安市。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與被告郭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旭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以下簡稱農業(yè)銀行唐某古某支行)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被告償還本金2877.06元、利息468.92元、滯納金223.74元、取現(xiàn)手續(xù)費80元,欠款合計3649.72元及截至到本息全部還清之日止所有利息等相關費用;2、訴訟費等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郭某于2011年9月21日在我行開立金穗貸記卡一張,卡號為:62×××25;截止到2017年4月18日尚欠本金2877.06元、利息468.92元、滯納金223.74元、取現(xiàn)手續(xù)費80元,欠款合計3649.72元,目前拖欠級別為9級,風險分類為損失;經我行工作人員催收無果,至今未還。為維護我行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原告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明確第一項訴訟請求中日期為從2017年4月18日起,截止到本息全部還清之日止的所有利息等相關費用由被告郭某償還。
本院認為,被告郭某在原告農業(yè)銀行唐某古某支行提供的《中國農業(yè)銀行金穗貸記卡申請表》、《中國農業(yè)銀行金穗卡章程》上簽字確認的行為,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郭某在原告農業(yè)銀行唐某古某支行辦理農業(yè)銀行金穗貸記卡,并進行透支消費,原、被告雙方形成了信用卡借款法律關系。借款人郭某向原告借款,超過還款到期日未予還款,原告有權依約定要求被告郭某償還透支金額并支付利息、滯納金及賠償其他損失。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信用卡賬戶本金2877.06元、利息468.92元、滯納金223.74元、取現(xiàn)手續(xù)費80元,欠款合計3649.72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貸款本金還清日止的所有利息等相關費用,未提供具體數(shù)額,但可以由被告郭某支付自2017年4月19日起以貸款本金2877.06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貸款付清之日止。
綜上所述,原告農業(yè)銀行唐某古某支行要求判令被告郭某償還信用卡賬戶本金2877.06元、利息468.92元、滯納金223.74元、取現(xiàn)手續(xù)費80元,共計3649.72元,并由被告郭某從2017年4月19日起以貸款本金2877.06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貸款付清之日止,理據(jù)充足,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償還信用卡賬戶本金2877.06元、利息468.92元、滯納金223.74元、取現(xiàn)手續(xù)費80元,本息合計3649.72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9日起以貸款本金2877.06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貸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郝明紅
書記員:蔣曉蕾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xù)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jù)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