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肅寧縣支行
鮑擁軍
楊浩宇(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
肅寧縣天虹紡織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肅寧縣支行,住所地,肅寧縣石紡路18號。
負責人,哈寶山,肅寧縣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鮑擁軍,該行客戶部主管。
委托代理人楊浩宇,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肅寧縣天虹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肅寧縣城關鎮(zhèn)玉皇廟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根年,男,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肅寧縣支行與被申請人肅寧縣天虹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為實現擔保物權糾紛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肅寧縣支行稱,2011年12月26日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壹仟貳佰萬元整,借款期限為十二月(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19日止),借款期內利率為年利率為6.56%。另外,被申請人以涉案的土地、房產抵押給申請人,雙方亦簽訂了抵押擔保合同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他項權證號:土地為肅他項(2011)字第290號、房屋為冀肅房他證肅寧鎮(zhèn)字第6773號)。擔保范圍包括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其它應付費用,包括訴訟、仲裁、保全、評估、拍賣、執(zhí)行、過戶及代理等費用。
上述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照約定依約支付了全部貸款,但該筆貸款到期后被申請人未及時全部清償貸款的本息。截止2015年4月21日,被申請人尚欠申請人借款本金壹仟零玖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陸角柒分,利息貳佰壹拾捌萬叁仟捌佰零貳元貳角柒分,合計壹仟叁佰壹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玖角肆分。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及時按約定清償全部借款本息,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物權法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望貴院裁定拍賣或變賣被申請人抵押給申請人的“肅國用(2006)第016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冀肅房權證肅寧鎮(zhèn)字第××號”房產,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被申請人擔保范圍內優(yōu)先償還申請人的債權,合計壹仟叁佰壹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玖角肆分,利息暫從2013年1月22日計算至2015年4月21日,直至全部欠款償還完畢止。
本院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抗辯,以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源于先前的借款合同,被申請人是否為他人償還了申請人的貸款,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對實現擔保物權的實質性爭議,況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有瑕疵。故申請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肅寧縣支行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申請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肅寧縣支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抗辯,以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源于先前的借款合同,被申請人是否為他人償還了申請人的貸款,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對實現擔保物權的實質性爭議,況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有瑕疵。故申請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肅寧縣支行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申請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肅寧縣支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判長:李景漢
審判員:李京華
審判員:楊月瑩
書記員: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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