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建華北大街支行,住所地石某某長安區(qū)躍進路79號。
法定代表人:吉昌龍,銀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婷婷,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雷明,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藁城區(qū)。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藁城區(qū)。
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建華北大街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建華北大街支行)訴被告陳某某、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雷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董某某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陳某某與被告董某某系夫妻關系。
2009年11月2日,被告陳某某作為借款申請人向原告出具貸款申請書,同時簽署抵押人承諾書。被告董某某簽署配偶承諾書:對被告陳某某申請貸款事宜并以長安區(qū)談固小區(qū)17-3-502為擔保一事完全知曉,并承諾與借款申請人共同承擔該筆借款的償還義務。
2009年11月27日,原告與被告陳某某簽訂了《個人貸款合同》,原告向被告發(fā)放二手房按揭貸款10萬元,貸款期限120個月,自200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1月27日止,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5.94%下浮30%執(zhí)行,首期執(zhí)行貸款年利率為4.158%,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浮動利率參照調整后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并按照貸款人相關政策執(zhí)行;還款方式為等額還本付息;如果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貸款人有權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按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就所有逾期金額向借款人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3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上調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罰息利率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相應上調;被告陳某某以其名下位于石某某市××區(qū)××小區(qū)××號房屋為上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于2009年11月25日辦理他項權登記(石房他證長字第××號),原告為房屋他項權利人,抵押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xiàn)貸款項下債權及抵押權的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執(zhí)行費、公證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合理費用。
2009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陳某某發(fā)放貸款10萬元,被告陳某某從2009年12月20日開始還款,期間經(jīng)常逾期還款,2015年1月20日還款743.84元后不再還款,截止2016年10月18日尚欠原告本金54074.53元,利息、罰息4153.99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書證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陳某某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編號:75160916000139)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原告按約向被告發(fā)放了借款,被告陳某某未能按約及時償還借款本息,被告董某某承諾同意共同承擔該筆借款的償還義務,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是對其答辯、舉證訴訟權利的放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董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4074.53元及利息、罰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被告陳某某同意以其名下位于石某某××區(qū)××小區(qū)××房產(chǎn)為該筆貸款設置抵押擔保,故原告要求對被告陳某某位于石某某長安區(qū)談固小區(qū)17-3-502號抵押房產(chǎn)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的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尚未發(fā)生,待實際發(fā)生后原告再主張,本院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2017)被告陳某某、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清償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建華北大街支行貸款本金54074.53元及逾期利息、罰息(截止2016年10月18日逾期利息、罰息為4153.99元,之后至實際清償日產(chǎn)生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
(2017)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建華北大街支行對被告陳某某名下位于石某某長安區(qū)談固小區(qū)17-3-502號抵押房產(chǎn)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6元,由被告陳某某、董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魏彥霄 人民審判員 劉 勇 人民陪審員 李 鑫
書記員:趙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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